第10-7条(人孔、手孔及地下配电室之强度)-电力工程技术规范.docVIP

第10-7条(人孔、手孔及地下配电室之强度)-电力工程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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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条(人孔、手孔及地下配电室之强度)-电力工程技术规范.doc

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10-7、11-2~11-5、11-7條再研議 再研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10-7條 (人孔、手孔及地下配電室之強度) 一、在道路地區,動荷重應包含圖10-7-1上所示之活動曳引式半拖車重量。車輛之車輪加於路面之荷重如圖10-7-2 所示。在多車道路面上,結構物應能承受垂直及橫向荷重綜合所產生之最大剪力及彎曲力矩。 第七十六條 一、人、手孔及孔蓋支持結構之強度不得小於各級路面規定之載重;其結構應能承受因靜荷重及動荷重所形成之最大剪力及彎曲力矩。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七十六條納入本條第三項,並參考NESC 323A修訂。 三、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參考NESC 323A增訂。 第11-2條 (電纜之設計及製造) 電纜之導體、絕緣體、被覆、外皮及遮蔽層之設計及製造,應將電纜在裝設及運轉時,預期會產生之機械、熱、環境及電氣等應力納入考量。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SC 330A增訂。 第11-4條 (電纜構成組件之保護) 電纜之設計及製造,應能使每一構成組件不受其他組件損害之影響。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SC 330C增訂。 第11-5條 (電纜構成組件之設計) 電纜之導體、絕緣體及遮蔽層,其設計應能耐受預期故障電流之大小及持續時間。但鄰近故障點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SC 330D增訂。 第11-7條 (一般規定) 遮蔽層應符下列要求: 一、電纜之導體遮蔽層及絕緣體遮蔽層,應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標準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SC 332A增訂。 三、例如CNS 2655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力電纜Cross-linked polyethylene insulated polyvinyl chloride jacketed cables;簡稱XLPE電力電纜), 3.2為導體遮蔽層,3.5為絕緣體遮蔽層之材料及構造要求。 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11章(11-7~11-11) 研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11-7條 (一般規定) 絕緣遮蔽層得分段,惟每段均須被有效接地。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SC 332A增訂。 三、第二項所稱「絕緣遮蔽層」與第一項第一款之「絕緣體遮蔽層」不同,前者指電纜最外圈部分,因作業上需要而不連續,得予分段。惟為保護電纜,並規定每段均須被有效接地。 第11-8條 (遮蔽層材質) 遮蔽層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遮蔽系統可由半導電性材質、非磁性金屬或兩者組成。與絕緣體鄰接之遮蔽層,其設計應於所有運轉條件下,與絕緣體保持緊密接觸。 二、遮蔽層材質之設計,於預期運轉條件下,應能耐受強烈腐蝕,或應被保護,免受腐蝕。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SC 332B增訂。 第四節 電纜配件及電纜接頭 一、本節新增。 二、參考333. Cable Accessories and Joints增訂,要求電纜之配件及接頭,亦應與電纜具備相同之品質與性能。 第11-9條 (電纜配件及電纜接頭之設計) 電纜配件及電纜接頭之設計,於運轉時應能耐受預期會產生之機械、熱、環境及電氣等應力。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SC 333A增訂。 第11-10條 (電纜配件及電纜接頭成之保護) 電纜配件及電纜接頭之設計、製造,應能保護電纜及接頭之每一構成組件不受其他組件損害之影響。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SC 333B增訂。 第11-11條 (電纜配件及電纜接頭製造之完整性) 電纜配件及電纜接頭之設計、製造,於電纜組裝後,應能保持電纜結構之完整性,且於運轉時,應能耐受預期故障電流之大小及持續時間。但鄰近故障點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SC 333C增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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