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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13章 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网络信息安全法律的特点 网络犯罪现状及分析 国外网络安全立法分析 国内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框架 网络安全相关法律的制订与分析 13.1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信息网络安全法律.告诉人们哪些网络行为不可为,如果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它是一种预防手段;另一方面。它也以其强制力为后盾。为信息网络安全构筑起最后一道防线。 13.2网络信息安全法律的特点 13.2.1网络信息安全法应当具备的特点 1.体系性 2.开放性 3.兼容性 4.可操作性 13.2.2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立法滞后、层次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2.不具开放性 3.缺乏兼容性 4.缺乏操作性 13.2.3构建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屏障 1.完善国家信息安全资源保障法规 2.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内容和完善 3.个人数据保护的问题和完善策略 4.网络信息安全法的保障 13.2.4完善网络安全相关政策法规的对策 1.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2.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模式,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3.继承与发展相结合,对仍能适用的传统法律作出修改扩展 4.完善执法问题 5. 加强网络信息资源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13.4国外网络安全立法分析 13.4.1各国政府网络安全立法分析举例 1.美国 如《信息自由法》、《隐私权法》、《电子通信隐私法》、《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通信净化法》、《数据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法》、《网络安全信息法》、《网络电子安全法》; 确认电子签名及认证,如《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 其他安全问题,如《国土安全法》、《政府信息安全改革法》、《网络安全研究与开发法》等。 2. 俄罗斯 俄罗斯十分重视信息安全立法工作,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法》、《电信法》等中都对国家的信息安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陆续制定和公布了《俄罗斯网络立法构想》、《俄罗斯联邦信息和信息化领域立法发展构想》、《信息安全学说》等纲领性文件 3. 日本 日本十分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e-Japan重点计划》、《全国宽带构想》、《亚洲宽带计划》等明确了日本“打造世界最先进的信息化国家”战略目标。 4. 欧盟 为了加强对欧盟成员国信息安全立法的指导,欧盟先后制定了《欧盟网络刑事公约》、《欧盟电子签名指令》、《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性文件。 5. 德国 《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该法于1997年6月获得通过。该法由《通信服务法》、《通信服务个人数据保护法》和《数字签名法》三部新的联邦法律和《刑法》、《行政法》、《传播危害青少年出版物法》和《著作权法》等六个现有法律的修改条款组成 6. 法国 《菲勒修正案》:1996年6月法国邮电、电信等相关部门在对有关通信自由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后,提出了《菲勒修正案》。 7. 英国 《数据保护法》:该法于1998年7月获得通过。此法就取得、持有、使用或披露有关个人数据处理过程等方面做出新规定。 8. 韩国 韩国十分重视信息化建设的立法工作,自1995年8月制定《信息化促进基本法》以来,截止到2001年4月,修订和制定了与信息化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共计154部,其中79部涉及公共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另外75部则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相关。 9. 新加坡 为确保“建设成为高度发达的信息港”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新加坡在对信息网络管理方面较为重视政府管制、行业自律和教育消费者三方面的有机结合,先后颁布了《新加坡广播管理法》、《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滥用计算机法》(修正案)、《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等法律法规。 10. 印度 为了规范网络活动、保障网上活动安全,印度制定通过了《信息技术法》,这是印度第一部有关网络活动的基本法。 13.4.2 国外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特点 1.为信息安全立法制定纲领性文件 2.对原有法律进行确认和修订,消除传统法律制度对信息技术应用造成的障碍 3.制定专门法律,解决信息网络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13.5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框架 13.5.1我国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1. 一般性法律规定 2. 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 3. 直接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特别规定 4. 具体规范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13.5.2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特点 1. 确立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 2. 建立了多顶信息网络安全的保障制度 3.明确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管理部门 13.5.3我国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信息安全法确定国家在建立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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