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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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案例分析

PAGE 26 精编资料 2010年11月24日 ... 有关文章、报刊、书籍也先后对“百事蓝色”、“蓝色风暴”等内容进行了分析报道。蓝野酒业公司以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于2005年12 ... 案例分析,分析 《商标法》专题案例讨论 王莲峰 (华政知识产权学 HYPERLINK - -教师主页) (Email:wanglianfeng@) 参考书目: 王莲峰:《商标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王莲峰:《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必备法律法规: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相关法规、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等; 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 商标法修改专题 案例讨论: 一、商标抢注及其解决专题-海信CASE 二、商标撤销和无效专题 商标法第31条和第41条的理解与适用 ——常州诚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常州市创联电源有限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1年9月29日,诚联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9类电开关商品上注册“诚联及图形”商标(简称争议商标)。2003年2月14日,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 2004年3月3日,创联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理由是:1、创联公司是争议商标图形部分的创意设计人,对该图形享有著作权。2、创联公司在先使用了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且有较高的市场认知程度。3、诚联公司的总经理臧其准原为创联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臧其准的妻子吴梅芳原为创联公司的股东,均熟知创联公司的商标,诚联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应依照HYPERLINK javascript:gotoAct(27832, 0)商标法HYPERLINK javascript:gotoAct(27832, 31)第三十一条、HYPERLINK javascript:gotoAct(27832, 41)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撤销。   2005年9月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05)第2709号裁定。该裁定认为:一、关于争议商标图形部分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创联公司提供的商标印制图样上没有时间显示,不足以证明创联公司为争议商标图形标志的在先创意设计人。创联公司对争议商标图形部分拥有著作权的主张因无证据支持,故不能成立。诚联公司认为其总经理臧其准为争议商标图形部分的创意设计人,并对该图形主张著作权,在仅有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不足以表明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系臧其准在诚联公司成立之前为公司设计的标志,而诚联公司在“商标设计说明”里对争议商标图形标志的描述,亦不足以认定臧其准对争议商标图形部分拥有著作权。二、关于创联公司对争议商标图形部分是否构成在先使用的问题。创联公司首次于前振印刷厂印制商标及宣传材料的时间为2000年4月,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虽然该发票上未注明“创联及图形”的字样,但根据创联公司商标的使用状况以及购买创联公司产品的客户出具的证明,可以表明自创联公司成立后使用于其产品上的商标含有与争议商标图形相同的图形标志。而此时诚联公司尚未成立,因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图形标志系创联公司在先使用的图形标志。三、创联公司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创联及图形”商标在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创联公司援引HYPERLINK javascript:gotoAct(27832, 0)商标法HYPERLINK javascript:gotoAct(27832, 31)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请求不予支持。四、创联公司和诚联公司的陈述理由及在案证据可以表明,吴梅芳、臧其准曾为创联公司的核心成员,臧其准担任过创联公司的市场部经理,由此可以认定诚联公司对创联公司使用于其产品上的图形标志是知晓的,诚联公司在明知创联公司商标的情况下,不但申请注册了含有创联公司已在先使用的图形标志的争议商标,还将创联公司正在使用的“创联及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HYPERLINK javascript:gotoAct(27832, 0)商标法HYPERLINK javascript:gotoAct(27832, 41)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HYPERLINK javascript:gotoAct(27832, 0)商标法HYPERLINK javascript:gotoAct(27832, 41)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HYPERLINK javascript:gotoAct(27832, 43)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诚联公司在第9类电开关已注册的第1981494号“诚联及图形”商标予以撤销。 诚联公司不服该裁定,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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