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制度与社会正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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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制度与社会正义

第五讲 制度正义与社会公平 一、社会合作观念同社会正义观念的内在联系 (一)三种主要的观念 1、政治社会作为某种“工具”的观念 (A)政治社会是实现某种特殊利益的工具,一般来说,是实现少数有权力者的特殊利益的工具; (B)政治社会是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 (2)政治社会是某种妥协的产物的观念 这种观念将政治社会看作几种特殊利益由于各自垄断政治权力失败而相互妥协的政治结构,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恶”。 3、政治社会是某种社会合作体系的观念 (A)将政治社会理解为某种通过分工来实现合作的体系; (B)将政治社会理解为某种由所有成员分享社会合作的利益并分担其负担的体系。 “由于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 ——罗尔斯 (二)社会合作观念的深层含义 这种社会合作观念表明,如果我们承认公民间的交往是平等或可平等化的并且基于自愿的,我们就倾向于把一个政治社会看作一个“持久公平的合作体系”。 首先,这一观念表明,我们对政治社会作为一个合作体系的第一个期望是公平。(公平性) (1)“无人可以只取利益而不担责任”; (2)“人人可被无理地排除在合作之外”。 其次,我们还倾向于政治社会作为这样一个合作体系是持久的,而不是一种权宜之计,一种临时性的安排。(持久性) (三)制度正义为何如此重要? 首先,是因为它是一个确定着社会合作的条件的背景结构,尽管它是由参与合作的人们共同确立的。(如房地产新政策的影响) 其次,制度是远比个人和团体影响更广泛的“行为者”。制度如果正义,就将极大减少具体的不正义;制度如果不正义,就无法阻止具体交往中的不正义大量发生,一个社会合作的体系就将陷入普遍战争状态而解体。 最后,制度因此极大程度上塑造着每个公民对于一个社会合作体系的公共政治事务的正义观念与正义感。 正义在结构上分为三个问题 一是在做什么?(分配各种基本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社会地位和荣誉、经济利益和收入等) 二是谁在做?(社会、国家、有权威的组织、制度等组织结构) 三是对谁做?(这种分配要涉及到一个国家内的所有公民或者一个社会内的所有成员。 二、正义的观念 1、强力正义观 这是以公开或隐蔽的强制力量、暴力、权力作为主要依据来确定正义的理论观点。 “强权即公理”、“胜者为王,败者为寇”、“正义集于公侯之门”、“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正义而没有强力就无能为力,强力而没有正义就暴虐专横,正义而没有强力就要遭人反对,因为总是会有坏人的,强力而没有正义就要被人指控。因而,必须把正义和强力结合在一起,并且为了这一点就必须使正义成为强力的,或者使强力的成为正义的。” 评:强力正义观最终将导致道德相对主义、乃至虚无主义的观点,因为它不仅把道德正义交给外在的非道德的东西,而简直是交给不道德的东西去决定了。 2、功利正义论 功利主义论主张正义应当依据功利、幸福或者说非道德价值来确定,正义依赖于善。功利主义的基本信条:他们以此来衡量社会的正义,凡能最大程度地促进这种利益的社会制度,就是正义的制度,反之,则是不正义的制度。 评:一般来说,功利正义论认为正义必须由功利来决定,这样,道德正义既然是由外在的非道德的东西所决定,随着利益发生变化,正义也就发生变化,正义就没有一种自足性和确定性了,就没有自己内在的根据了,也就没有一种普遍适用性和恒久性了,这也容易走向相对主义。 3、契约正义论 这种契约正义论认为正义来自契约,这契约可能是现实的,但更可能是虚拟的,实际上是人的理性立法,意志自律。(康德、罗尔斯为代表)如罗尔斯认为正义独立于功利,正义优先于功利,正义原则决不以利益的权衡为转移,这说明契约正义论较强调道德原则的绝对性。 4、自然正义论 这一理论主要是指自然法派理论家的正义观点,这些理论家把正义(道德法)与自然法直接联系起来而并不经过契约的中介,认为正义起源于自然法,正义就包括在自然法之中,自然法是客观存在于世界中的普遍法则,是判断人类成文法的最高标准,这种法也就是人本身完美的理性,或者说人神共享的理性。如西塞罗指出,自然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的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们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衍生了人类法。 评:自然正义论特别强调正义的绝对性、普遍性和永恒性,把正义与人类的理性联系起来。 5、神学正义论 神学正义论是一种以上帝、神为正义的根源,并使正义理论从属于神学的理论。 阿奎那依效力等级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四级:永恒法是上帝支配世界万事万物的法;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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