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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立案相关讲座涉及法规-天津律师协会
《民诉司法解释》立案相关内容讲座
(所涉法律法规)
主办方:天津市律师协会 民商专业委员会
一、天津高院关于立案管辖的相关指导性意见
(一)《关于院机关与审判区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为科学配置审判资源,更好发挥院机关指导、协调、保障、管理及引导作用,积极配合新区行政体制改革,现对院机关与审判区受理案件范围确定如下。
一、院机关受理案件范围
(一)民商事案件
1、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已改为:双方当事人都在天津市辖区且标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一方当事人不在天津市辖区且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 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港、澳、台)
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破产案件;股东权纠纷案件;信用卡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信托纠纷案件;证券纠纷案件;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案件、与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案件等新类型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案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增加了案外人撤销之诉)
4、(已更改)
5、民事审判庭可根据经验总结及工作指导需要,每年自审判区对业务庭选取部分案件进行审理,选取案件数量、比例、类型及方式,由院机关民事审判庭与审判区对口业务庭协商确定。
(二)刑事案件
1、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各类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2、单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
3、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
4、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犯罪地在滨海新区及宁河县的外国人犯罪案件。
(三)行政案件
除非诉行政审查以外的全部行政案件。
(四)执行案件
1、院机关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保全等相关裁定书和支付令的执行;
2、院机关受理区域内的仲裁裁决书、公正债权文书的执行;
3、本院辖区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审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公正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
4、其他法院直接委托院机关执行的案件;
5、上级法院直接指定院机关执行的案件。
(五)本院辖区内的其他案件
1、国家赔偿案件;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检查建议案件;
3、申诉审查、再审审查及再审案件;
4、其他应由院机关审理的案件。
二、各审判区受理案件范围
各审判区在保持原区域受理范围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经济功能区的案件受理范围做如下调整。
(一)塘沽审判区受理以下区域的全部案件
(1)海洋高新区;
(2)临港经济区;
(3)中心商务区;
(4)天津港九港区;
(5)塘沽新港地区;
(6)东疆保税港区及滨海科技园。(2015年6月17日起新增加)
(二)汉沽审判区受理以下区域的全部案件
(1)滨海旅游区;
(2)中新天津生态城;
(3)中心渔港经济区。
(三)功能区审判区受理以下区域的全部案件
(1)南港工业区;
(2)轻纺经济区;
(3)北塘经济区;
(4)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2015年6月17日起新增加)
三、其他
(一)经审查需审判区回避的涉及干警本人及其亲属和聘任制工作人员案件,各审判区应依据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审查后,由相关审判区立案一庭审查决定。
(二)审判区之间因个案受理发生争议的,由相关审判区立案庭报送院机关,院机关立案一庭审查后决定由相应审判区或院机关进行受理审查。
(三)本院以前有关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二)《关于变更梅江南居住区司法管辖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政法委关于梅江南居住区(东至卫津河中心线、西至友谊南路中心线、北至潭江道中心线、南至外环线北侧边线;含天泽园、天涞园、天澜园、天涛园、天淳园、天澔园、天湖园、天汐园、天浦园、天淼园、天湾园等11个小区)司法管辖责任移交工作协调会议精神,现就梅江南居住区司法管辖权移交事宜通知如下:
2015年1月1日起,梅江南居住区司法管辖权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西青区公安分局、天津市西青区司法局(一下简称:管辖权移交前的司法机关)移交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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