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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法贿赂犯罪客观方面规定的解读与评析
对我国刑法贿赂犯罪客观方面规定的解读与评析
2010年第3期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总69期)JOURNALOFHAONINGTEACHERSCOLLEGE(SOCIALSCIENCESEDITION)
NO.32010
GeneralNo.69
对我国刑法贿赂犯罪客观方面规定的解读与评析
魏洪涛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大连116052)
摘要:贿赂犯罪是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大问题,对其的遏制与打击是一项全方位的合作问题.本文通过
现行刑法有关贿赂犯罪客观方面规定的解读与评析,发现我国贿赂犯罪客观方面立法规定上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我国贿赂犯罪客观
方面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贿赂犯罪;客观方面
中图分类号:I)6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898(2010)o3—Ol36—o3
贿赂型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种交易行为,交易的内容
是”权”和”钱”.具体而言,贿赂犯罪,均以行,受贿双方的
“权钱”交易为核心,以受贿方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犯
罪构成的要件.介绍贿赂虽然交易的内容不是直接的”权”
与”钱”的交易,但其本质也表现为一定的”权钱交易”行为
性质.为他人介绍行贿或受贿,从而从相关关系人那得到中
介服务性财物类利益,是”权”与”钱”交易的辅助性中间交
易环节,同样具有危害性,因此刑法认定为犯罪行为.
一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读与评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成立的一个必要要件,表现
了犯罪的渎职性特点.就我国刑法规定而言,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务的便利,也包括利用本人职
务上的领导,制约关系间接地利用他人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
益.这种间接利用他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的行为,因其是借助本人职务上的隶属关系或者一定的
职务上的领导,控制关系实现的,所以也是利用受贿人本人
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从而区别于388条斡旋受贿中”利用
本人职权与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同时《全国法院审理经
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利
用本人职权并不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隶属分工,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
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
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
职务上的领导关系或者利用本人组织机构上的上下级领导
关系间接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两种情形.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97修订刑
法第388条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其与”为请托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相联系,共同构成斡旋受贿罪的必要要件.”利用
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区别于单纯受贿罪的”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两者均有间接利用第三者职务便利的表现形
式,两者均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但斡旋受贿的”利用
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不要求职务利用者与职务被
利用者之间存在职务上的领导关系或者组织机构上的上下
级领导关系,其仅需要因其同具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地
位上的便利条件即可.”为了与刑法第385条第1款典型受
贿罪的规定相区别,《纪要》明确了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的两
个特点:一是接受请托,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
与利用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
之间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
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
作人员之问,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
等;二是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被利用的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存在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应当是间
接的,如果能够直接影响,则应适用刑法第385条第1款.”
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贿赂犯罪中的”影响
力”贿赂犯罪包括公务人员的影响力贿赂犯罪与非公务人员
的影响力贿赂犯罪.我国97修订《刑法》第388条规定了斡
旋受贿罪,其实质就是具有执行国家公务职能的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的影响其他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进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
此外,《纪要》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读,其中有一种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具有的控制和领导关系或者组织
机构上的上下级关系间接对受控职务行为进行影响进而构
成受贿犯罪,这实际上也属于《公约》中规定的公务人员影响
力贿赂犯罪.同时,对于离退休和离职人员利用其在职期间
的工作谋取利益,离退休或离职后收受贿赂也属于影响力犯
罪行为,我国刑法对此也有规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
收稿日期:2010—04—03
作者简介:魏洪涛(1976一),女,辽宁锦州人,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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