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发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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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法院 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考核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绩效考核,强化队伍管理,激发队伍活力,切实落实好优待干警工作,根据《关于*****的通知》【*人社发(201*)***号】有关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干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工作的,应由其所在单位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而不能补休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补贴。 二、考核范围 此项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我院除司法警察以外,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三、考核标准 (一)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情况纳入每月考勤统计(上报情况见考勤统计表,且加班时间以加班的实际小时计算),按月发放。 (二)干警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日每加班1小时补贴10元,发放加班补贴的小时数,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 (三)当月病假、事假合计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的不予发放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旷工一天扣除一天的加班补贴。 四、发放方法 (一)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不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而是按照实际法定工作日之外的加班的实际小时数计算。 (二)干警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不发放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三)在编不在岗人员不予发放加班补贴。 (四)干警休病假、事假、因私出国(境)、带薪年休假等期间,不发放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五)干警退休后,从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五、发放程序 (一)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发放工作,由各庭审负责人负责考核本庭室干警加班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考勤、考核、工作。政工科为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实施的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部门,对各单位考勤申报和执行情况,将予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二)各庭室负责人每月5日前根据考勤情况,完成本庭室上月的干警加班补贴发放考核汇总工作并于当月10日前,将考核汇总表上报政工科,由政工科公示(《***法院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申报表》),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政工科填报当月《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审批表》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发放。 六、考核原则 (一)坚持优待干警、注重实绩的原则。既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规定,认真、客观地考核汇总干警实际加班天数,确保干警加班得到足额补贴;又要实事求是,及时考勤,严格考核,区分实绩,坚决防止出现“加班多少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季度和年终干警实绩(公务员)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坚持规范考核、及时发放的原则。各庭室负责人每月按照考核程序及时考核,依据平时考勤规范填写、按时上报《***人民法院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申报表》,经审核、汇总、公示、审批后及时足额发放。 (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工作部署、日常考勤和工作结果综合考核的办法,认真做好考勤考核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搞平均主义。各庭室负责人要完善干警实绩考核档案,认真做好考核资料的归档备案工作,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搞平均主义等现象的,取消本人当月发放资格,对各庭室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七、相关说明 (一)本办法自201*年*月1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只适用于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发放。 (三)本办法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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