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病关系与沟通.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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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病关系与沟通

楊允中、鄭鈺沛、謝忠勳、 鄭智維、許伯崧、洪德昌、 潘彥辰 4.若刻意向病患隱瞞醫療錯誤,將涉及哪些倫理及法律的問題? (一)倫理問題 (二)法律問題 (一)倫理觀點: 從倫理觀點出發,可從Tom Beauchamp 和James Childress四個基本醫療倫理原則切入。 1. 切勿傷害(NON-MALEFICIENCE): 2. 利益病患(BENEFICIENCE): 3. 病人自主(AUTONOMY): 4. 公平正義(PRINCIPE OF JUSTICE): 切勿傷害(NON-MALEFICIENCE): 此原則又被稱為不傷害原則,醫師有責任避免病人受到心理上或精神上的傷害。 案例中的黃老太太因為醫師未能注意到治療處置的錯誤,因而造成病情惡化導致死亡。在病不致死的狀況,醫師對病患造成巨大且不可回復的傷害,如此醫師便違反了不傷害的原則。如病患因疾病的侵擾而自然死亡,醫師固然不必負起醫治不力的責任。 但從案例看來,病患實質上因受到醫師的治療疏失喪失活下去的權力,不論院方的責任歸屬為何,生命的價值是無法去計算的,醫療疏失的確造成了一個無辜生命的犧牲。 利益病患(BENEFICIENCE): 又稱為行善原則,行善為醫師行醫的主要宗旨和目標。 案例中院方因規避責任而隱瞞推拖的說詞,事實上是因為遭到病患家屬的鉅額求償與名譽的損害,如此院方醫師完全以自我利益為考量出發,遺忘了因一念間造成一個家庭的破碎。 事實上利益病患不只是醫師所應具備的一種理念,更需成為根深蒂固的一種本份與責任感。若一個醫師沒有一顆仁心,而是一味的追求自我利益,便會危害到病患的權益,也褻瀆病人對醫師的信任與醫師工作的神聖性。 病人自主(AUTONOMY): 案例中的黃太太因為家屬遵從醫囑,在檢驗的過程中完全不給與水與食物,但醫師卻未給與黃太太足夠的營養輸液。 黃太太因為無法攝取足夠的營養與水分,而導致口渴、飢餓的現象,但當黃太太反映該情況的發生時,醫師與家屬卻漠視其需求。 家屬的拒絕乃是於遵從醫囑,但醫師的確完全忽略病患的自主性,並未告知病患禁食的原因,也遺忘禁食時必須補充適當的營養液,造成不可挽回的慘劇發生。 公平正義(PRINCIPE OF JUSTICE): 醫療的公平正義原則是基於正義與公道的。 醫師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而病患並無任何背景與對抗的能力,難道病人的生存權力就不被保障嗎?醫師的地位崇高就代表醫師不會有犯任何疏失的機會? 醫師隱瞞醫療的疏失,實質上看準病患家屬在糾紛之中無立言之地,在醫院醫師的說詞必然會比家屬的說詞更容易被採信。醫師單面為私利的保護,完完全全犧牲的病患與其家屬,而公平與正義的究竟何在? 法律層面: 告知義務係指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住院理由、應享有之權利之義務。 根據醫療法第八十一條、醫師法第十二條之一、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七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八條均有規定。 違反告知義務之效果為處罰款,如醫師法第二十九條、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五條,但醫療法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無處罰規定。 法律層面: 告知義務包括病情的告知,違反義務除了會被罰款之外,可能還會衍生民事賠償責任。 由於醫師對於醫療風險的認知,與一般民眾有很大的落差,且一旦承認錯誤,將來若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將會成為不利的證據。因此,醫師在面對醫療爭議事件病家提出質疑時,基於自我保護原則,大多不會承認醫療過程有錯誤或疏失。 法律層面: 衛生局調處: 以書面向醫療院所所在縣市的衛生局申請調處,由政府介入,提供管道讓兩造當事人進行溝通。此法雖無法直接判定醫療疏失,但可藉由調處過程擷取會談重點,判斷醫院說詞是否有矛盾之處。 訴訟: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刑事部分還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Q:若衛生主管機關查明醫師確有疏失,會採取怎樣的懲處措施? 5、對於案例一,您有何看法? 看法(一) 看法(二) 看法(一) 一開始醫生就疏於觀察病情,使病患病情惡化,主治醫師卻疏於注意,也未採取必要的應變措施,導致病患的不幸結果。醫師與病患家屬的溝通也出現問題,在台灣社會中,病人在醫療技術不高且醫療資源的不足,產生對於醫生的期待、尊重,以及自己對醫療結果的宿命,認為只要是醫生所說的、所做的一定是沒問題,然而真的是沒問題嗎?在這個案例裡,可以明顯看到病患堆醫療知識的不足也不敢問醫生任何有關的問題,只是一味的盲從,病患出現不一樣的徵狀,家屬卻把醫生的話當成是神所說得一樣不可改變,錯過搶救生命的時間。 看法(一) 另外台灣的醫療制度也出現很大的露洞,住院醫生和主治醫生的互踢皮球心態,都認為是對方的錯,卻沒有第一時間想到對於醫療錯誤的病人家屬想知道些什麼?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明明都遵造醫生的指示為什麼還會發生?錯誤如何補救?如何避免錯誤再發生,這才是重要的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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