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体忠副司长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五).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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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体忠副司长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五)

廖体忠副司长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五) 2009-06-03 05:44 会计网   [ 车克军 ] 我是大连国税局一名基层税务工作者。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下发后,分局立即召集我市外资银行传达文件精神,明确扣缴税款具体事宜,在税、企双方努力下,有扣缴义务的外资银行在近期已将08年度应扣缴税款全部缴入国库,但是,我们了解到银行所缴纳的税款全部是由银行自行负担的,据银行介绍,原因是日本和香港等税务当局不给予此税款税收抵免。我查阅了美国税务网站或OECD网站都没有找到欧、美税务当局对境内银行为拆借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征收预提税,请问此税款征收是否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总局能否借助税收协定“情报交换”力量使国外税务当局给予外国银行税收抵免,不然,外资银行会借此提高贷款利率,加大国内企业融资成本。   [ 廖体忠 ] 纳税人与税收负担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您的问题中,外国银行属于纳税人。至于税款由境内银行负担,是境内外银行的合同约定,也就是所谓的“包税”条款。至于外国税务当局不允许其居民银行因取得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予以抵免,是其国内税法的规定,我们无法干预。至于外资银行会借此提高贷款利率从而加大国内企业融资成本,属于市场经济的行为。我们将进一步研究这一问题。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请问,其他所得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 廖体忠 ] “其他所得”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用语,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其他所得”应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尚未就此作出规定。   [ 影响力 ] 国税发[2009]2号第三条 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如果交易双方(例如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交易双方又是关联企业的情形,是否也受中国的转让定价管理的调整?   [ 廖体忠 ] 国税发[2009]2号文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部分的细化规定,其中所提及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既包括居民企业,也包括非居民企业。所以非居民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只要该交易属于中国税收主权所管辖的范围,也属于中国转让定价管理的范围。   [ 小熊 ] 国税函〔2008〕955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文件实际收到时间在12月初,银行基本已完成对外支付,无法追溯扣到税款,而非不履行扣缴义务,如果要求银行补申报2008年度应扣缴的税款,视乎不合理,因为该税款应由纳税义务人承担,而不应由扣缴义务人银行承担。对此,您有何看法?   [ 廖体忠 ] 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不是一个政策性文件,而是一个管理性文件,其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应自2008年1月1日起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所以,不存在955号文件追溯纳税义务问题,而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遵从《企业所得税法》的需要。该文件涉及的政策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中。   [ 税务与文件 ] 成本分摊协议与一般服务性协议。   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本公司境外总公司在许多个地方设立有共享服务中心,如在印度设立IT服务中心、泰国设立某品牌管理中心、新加坡设立采购中心等,为各个国家的关联公司提供相关业务支持,目前总公司在我公司也有设立相关中心,为境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境外总公司先支付费用到这些服务中心(本公司设立的服务中心也有收到该项收入,并依法缴纳营业税),然后归集这些服务中心的费用,以各国的相关公司营业额为依据,按成本加成法向各国收取。   我公司在向境外支付费用的时候,主管税务机关非说该项付款属于成本分摊协议,要求走成本分摊协议的流程。按我们的了解,该项服务非常类似总局前一阶段的“国税发[2008]86号 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所提及的内容,区别只是在于是否跨境而已。   不知总局对此有何看法?   [ 廖体忠 ] 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必须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可比性分析、功能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选取合理的转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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