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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李仁玉民法讲义
民 法 讲 义 李仁玉 老师 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例题】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三/1)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答案【C】本题实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表述题。A选项表述错误,因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由当事人自主设立的,当事人自主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表现为合同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部分身份权关系,除当事人自主设立以外,民事法律关系还可通过事实行为、行政行为、法院判决等形成。B选项表述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C选项表述正确,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和利益,行为当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D选项表述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甚至可能通过习惯确立。本题选项为C.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例题】 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2005/三/22)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本题涉及道义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本题中,乙在甲的请求下同意在A站唤醒甲,并不能说甲和乙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而为道义关系,故不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ABC选项均不正确,甲为此支付的额外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D选项正确。本题的妙处在于,应将道义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区分开来,不能将民事法律关系泛化。 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2005/三/1)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本题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问题。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与礼仪关系或道义关系不同,后者属于道德范畴,不为法律关系。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产生民事法律后果。本题A选项中,虽然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但具体的合作事宜尚未明确,双方之间并不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故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本题B选项中,甲对与乙结婚附乙考上研究生的条件,其对婚姻行为附条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其条件无效,甲与乙之间并未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本题C选项中,虽然甲不知乙不胜酒力,但其作为正常人,应当知道过度饮酒会损害饮酒人的身体健康,其极力劝酒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该行为与乙酒精中毒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应对乙负过错赔偿责任,甲、乙之间形成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本题D选项中,乙在水库中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系因自身原因而遭受损害,与乙邀请一同前往游泳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乙邀请同事一同游泳也属于礼仪关系,故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3.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 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002/三/14) A.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 无效民事行为 C.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本题涉及行政合同问题。本题中,县长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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