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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与保险业发展
14-16.3 2009 中国保险市场研究中心 保险法修订与保险业发展 管贻升 主讲人介绍——管贻升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中国保险市场研究中心副主任、墨尔本大学访问学者; 北京乾丰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 《保险研究》发表的文章: 1,“论保险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保险研究》2005年第10期 2,“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保险人救济权利的法律属性分析” 《保险研究》2006年第5期 3,“论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的“责任”关系问题” 《保险研究》2007年第5期 曾经为保险业和法院、仲裁系统培训 保险理财规划师法律常识必备; 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保险诉讼与保险行业惯例的对抗; 个人寿险客户投诉问题法律属性分析; 保险法与寿险营销; 财产保险合同法 …… 保险法修订培训课程内容` 一、2009保险法修改的实质性内容介绍 二、对修改内容的评价和实施影响预评估 三、 2009保险法实施后在诉讼中仍需要面临的问题 2009保险法法律条文结构的调整 1,将人身保险合同(第二章第二节)放在财产保险合同(第二章第三节)之前; 2,将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第5章)置于保险业监督管理(第6章)之前; 3,存在其他条文编排顺序和部分非实质性语言的调整。 本内容仅仅研究实质性修改的部分。 一、保险合同法(总论)的修订内容(第二章第一节) 1,保险利益的要求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不可抗辩条款与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4,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保险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举证责任的减轻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7,对保险公司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8,增加保险公司的义务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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