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税指南全集2009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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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税指南全集2009年版

办税指南之一:税务登记与发票 国地税征管范围 一般来说,国地税征管范围如下,个别地区略有差异 一、 国家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1、 增值税、消费税 2、 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3、 各银行总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 4、 中央固定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 外资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所得税 6、 证券交易印花税 7、 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 车辆购置税 9、 国税局征管税收的滞、补、罚收入 二、 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以及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储蓄存款个人所得税); 4、资源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土地增值税; 7、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8、房产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 9、车船使用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 10、印花税; 11、屠宰税; 12、筵席税(全国大部分地区未开征); 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 14、地方税务机关还负责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15、社会保险费。 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地税机关的要求到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室)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1、设立登记(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个体工商户持工商营业执照、营业场所有关合同或证明、业主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及其他合法证件和3张近期免 冠1寸照片,并准备好上述需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到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后交回。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如符合登 记条件,当场发给《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退回纳税人限期补正。对企业所属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且税款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的所属企业,持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非独立核算的证明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办理程序与设立登记相同。    2、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如果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纳税单位名称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 日起30日内,持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登记表、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原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后交回,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如符合规定,当场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纳税人限期补 正。   3、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户需要暂时终止纳税义务的,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发票准购证》及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停业手续,并到发票管理窗口、申报纳税窗口办理发票缴销和清缴税 款、滞纳金、罚款手续,对符合停(歇)业登记要求的,连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发票准购证》和其他税务证件转综合服务窗口收存,当场可办理停(歇)业 登记手续,发给《停业通知书》。纳税人停(歇)业期满,仍继续申请延期办理停(歇)业登记手续的,应向综合服务窗口申请,综合服务窗口经严格审核无误后, 当场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延期停(歇)业手续,发给《停业通知书》。纳税人停(歇)业期满,需办理复业税务登记的,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到办税服务厅(室)综 合服务窗口领取《复业单证领取表》,如实填报,综合服务窗口审核无误后,当场办理复业税务登记手续,并退还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发票准购证》 和其他税务证件。   4、注销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后,税务机关内部传递,由综合服务 窗口反馈给纳税人。企业注销的,经登记、征收、发票、税政、稽查等部门审核检查后,符合注销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凭各环节加注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审批表》一式三份,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登记表、《发票准购证》(专用、普通)、《纳税检查表》、《发票使用情况检查表》(专用、普通)及未使用完的 发票、IC卡和其他税务证件,到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缴销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实行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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