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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超级详细)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 调解 调解是由第三者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凉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 仲裁是由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地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将纠纷交付解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动态的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民事诉讼的特征 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相当大。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发生效力。这一问题直接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所以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为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这表明无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适用于那些虽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依照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民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对事人效力 主要有以下五类: 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和宣告公民死亡、失踪等非讼案件。 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对空间上的效力 凡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本法。 时间上的效力 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法院无论是审理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生效后受理的案件,均适用新法。但新法生效前对已受理案件适用旧法进行的程序活动依然有效。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我国宪法为依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法学界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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