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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要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使公司对重要事项处置、事态进展情况和事后调查、处理等工作得到全面掌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要事项报告原则:重要事项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三条 公司各部(室)、二级单位及在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重要事项内容
第四条 重要事项内容:
(一)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二)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三)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四)紧急和突发事件,包括群众信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请愿罢工、疫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
(五)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六)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七)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八)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九)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等方面有序进行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十)损害公司形象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符合以下内容之一的,属负面重大事项范畴:
(一)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00元以上的;
(三)经济损失虽未达到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等方面受到重大损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等妨碍公共安全的事件;
(五)有损公司名誉,使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要事项报告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重要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执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做到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做到事前请示,事中续报、事后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在负面事项发生后1小时内,以口头方式同时向主管部门、行政办公室、党办报告,主管部门向分管副总报告,行政办公室向总经理报告,党办向党委书记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负面重大事项处理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的形式正式向主管部门、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递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总经理或总经理临时委派的工作人员,负责重要事项的外部报告。
第四章 负面事项报告内容
第九条 负面事项报告内容
(一)负面事项发生单位的概况;
(二)负面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及现场情况;
(三)负面事项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损失的初步统计;
(四)负面事项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负面事项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项控制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凡负面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调查属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负面事项调查
第十一条 负面事项发生后,由行政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部、企管部及相关部门派人员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行政办公室负责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汇报,或在总经理授权后向公司汇报。负面重大事项发生后,须由分管副总主持调查工作,上述部门执行调查程序。
第六章 负面事项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发生负面事项的单位、责任人及负责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负面重大事项的责任追究
(一)公司对造成负面重大事项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对相关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二)对发生负面重大事项部门的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一律先行停职,停职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三)经调查分析、认定责任后,按照最终认定结果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处罚措施
(一)对于不按照规定上报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二)对屡犯的负责人、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从严处理:
(一)对负面事项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
(二)负面事项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材料者。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部门相关制度相悖,按照上级部门制度执行;本制度未包含的其它事项报告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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