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8月).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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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8月)

* ) 、 )、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 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 、 、 、 、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限额以上的投资或者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变更形式等事项作出 决议; (十二)对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决定公司变更募股资金投向议案; (十四)对需股东大会决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监事会依公司章程提出的提案;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 方案;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一)(二)(四)、 (五)(六)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三)(七)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 发生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 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八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 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3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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