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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 作,明确公司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和《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人;重大事项报告人负有向 主管领导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 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人提供或补 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 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 1 ; ; 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条 应报告的交易 (一)“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2 、 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本条第(二)款的标准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1、本条第(二)款所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 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3、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可以分期缴足 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报告标准。 4、公司进行“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 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 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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