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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规范用工行为降低违规用工成本-海南人才招聘网
海南人才招聘网 主办: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承办:海南人才招聘网 用人单位如何规范用工行为 降低违规用工成本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郑海雄) 一、深刻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 二、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案例一、某单位与陈某订立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某的工种为工程部主管,月工资为1200元。在合同期间,该单位以陈某工作能力达不到工程部主管的要求为由,在不经与陈某的同意之下,变更其工作岗位和下降其月工资(800元/月)。陈某不服,两个月后以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为由,投诉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处理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立案查实,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变更其工作岗位和下降其月工资的条款,也未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可调整工作岗位和下降其月工资的规定。劳动部门认定无故克扣工资的事实成立,责令支付所克扣的工资。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要合法管理用工,就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用制度约束劳动者劳动行为和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 我们这里所指的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是合法的管理制度,违法的管理制度是无效的,起不到约束的作用。如何制定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 合法性,必须具备以下3个原则:一是内容合法原则;二是制定的程序合法原则;三是告知原则。 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问题 1、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效力是法律的赋予; 2、劳动规章制度表现的法律效力. 建议:1、制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2、制定工作时管理制度;3、薪酬管理制度;4、休息休假管理制度;5、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二、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案例二、某单位在朋友的介绍下,聘用了李某担任部门经理,没有填写《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订立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单位发现李某没有能力担任部门经理,于是以李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入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不服,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立案查实,该单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入条件,认定为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制作《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对招聘不同岗位的条件要认真说明,任何情况下都应填写《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这也是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内容。 三、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订立劳动合同 案例三、某单位于2008年3月2日招用了陈某,1500元/月。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该单位未与陈某订立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11月3日才要求与陈某订立劳动合同;但陈某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2008年4月2日至11月2日双倍工资的要求,才同意补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于是陈某以单位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单位不同意陈某的要求,于是陈某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维护其合法权利。 处理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立案查实,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事实存在,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责令用人单位向陈某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必须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要及时补签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法用工的成本。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 案例四、某单位2008年2月2日与招聘的新员工签订了《招聘协议书》,其协议约定所有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700元/月,试用期满后订立劳动合同,工资为900元/月。10名员工因试用期满后,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于2008年5月1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该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处理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立案查实,单位与新员工签订了《招聘协议书》是一份不规范的劳动协议,可视为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只约定的试用期,应视为事实上的劳动合同期,无试用期。为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900元/月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续签规范的劳动合同。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必须在书面劳动合同内约定,并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限的长短。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如下限制: 1、试用期期限限制; 2、试用次数的限制; 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4、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5、试用期解除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6、试用期的无效; 7、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内容与用人单位制定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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