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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合同条款-瑞泰人寿
瑞泰人寿[2011]医疗保险00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瑞泰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合同条款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1 年3 月
第 1 页 共 13 页
目 录
目录2
第一条 关于瑞泰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3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3
第三条 投保条件3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4
第六条 保险金额4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5
第八条 保险责任5
第九条 责任免除5
第十条 受益人6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7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7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8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8
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
第十六条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9
第十七条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变动 10
第十九条 本附加合同的解除 11
第二十条 本附加合同的终止 11
释义 11
第 2 页 共 13 页
瑞泰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条 关于瑞泰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瑞泰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合同可附加在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之
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附加协议。
本附加合同中有约定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本附加合同中没有约定
的,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主合同中的投资相关条款除外。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
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单、批注、
被保险人名册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条件
1、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应为主合同的投保人。
2、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2.1 主被保险人
投保人的在职员工,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经我们审核同意,
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2.2 附属被保险人
经我们审核同意,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应在18 周岁 (含18 周岁)至65 周岁(含65 周
岁)之间。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
基础。
投保时,本附加合同的主被保险人人数应不少于五人,且主被保险人必须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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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系附属于所对应的主被
保险人而存在,因此,无论何种情况下,当我们对主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时,我们对主被保险人对应的所有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同时终止,我们将同时向您返还该主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对应的
所有未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属被保险人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
1)。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会及时对您的投保申请进
行核保,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在我们同意承保、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附加合同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
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周年日(释义2)、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保
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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