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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第五章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PAGE PAGE 1 第五章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由于资金调拨、缴存存款、跨系统支付结算的款项汇划而引起的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代收、代付款项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间的业务往来,商业银行跨系统机构间的业务往来和商业银行系统内部的业务往来。商业银行系统内部的业务往来已在第四章作了介绍,本章只介绍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的往来以及商业银行跨系统之间的业务往来。 第一节 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银行往来是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贷款人,商业银行吸收的一般性存款要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吸收的财政性存款要全额缴存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跨系统之间的支付结算和资金调拨、相互拆借等都得通过人民银行办理资金的清算。同时,人民银行还是商业银行的金库,商业银行需要经常向人民银行缴存和支取现金。这些都是人民银行往来的核算内容。 一、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概念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人民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人民银行重要的金融调控手段。其主要作用在于:反作用货币乘数,限制派生存款以调节和控制信用规模;扩大商业银行的提存准备,增强派生资金后备力量和抵御风险能力,从而保证银行业的稳定。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1984年,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其后经过多次调整。自2004年4月25日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将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截至2007年8月15日,存款准备金率为12%(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分别执行11%、10.5%和9.5%的存款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执行10.5%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的一般规定 1.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总行(总部)设在北京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总部)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等总行(总部)不在北京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2.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规定的准备金率。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3.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由人民银行按规定利率每季计付利息。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准备金率,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规定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4.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范围。各商业银行应缴存法定准备金的一般存款包括: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储蓄存款及其他各项存款,商业银行办理的委托代理业务的负债项目减去资产项目后的贷方余额,如委托贷款轧差后的贷款余额,代理发行与兑付债券轧差后的贷方余额(代理国债业务轧差后的贷方余额应作为财政存款),国家与地方委托贷款基金与贷款轧差的贷方余额等。凡轧减后为借方余额的,视同该缴存项目为零,不允许以借方余额抵减其他存款项目。各金融企业按照规定的一般存款余额表,逐级汇总报送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吸收的财政存款,包括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特种预算存款、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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