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件(41-59).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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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件(41-59)

第十编 因其他原因所生之债第四十一章 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概念、性质和制度价值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含义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含义①无因管理的发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即没有法律上的缘由;②是为了他人利益考虑,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③所管理的事务应该是合于法律精神的(正义的、合理的、适法的)并且是必要的事务。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二、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是引起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基于无因管理这一法律事实行使无因管理请求权。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法律要件一、无因管理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 (一)管理事务的意义管理事务,必须是一个积极的行为(作为)。事务是什么,其范围广泛,指一切可以满足人们生活利益各方面需要的事项,而且这些事项可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二)他人的事务 纯为自己的事务不能成为无因管理上的事务。如果管理的事务系为管理人自己和他人的共同事务时,可以就属于他人的事务部分,成立无因管理。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的结合关系,事务的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二、管理人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是指管理人于管理事务时所具有的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这里的管理意思为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故不要求向法律行为那样,把产生某种权利义务后果的目的表示出来,管理人的行为一旦作出,意思已经体现在事实中。 三、无因管理行为需无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无法律缘由或者无法律依据,即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如果是履行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如扶养、监护、遗嘱执行、破产管理等,或者履行合同上约定的义务都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负有公法上义务的人管理他人事务,如消防队员救火、警察救助,系为履行其公法上的义务,而非履行对于私人的义务,个人利益的保护为其公法上义务的内容,其管理事务后不得向受益人请求费用偿还,故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无义务,以管理事务开始时为准。 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类型一、适法(正当)的无因管理(一)适法的无因管理意义适法的无因管理是指与立法宗旨相符合的无因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有两类:1.管理事务利于本人而且也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主观适法的无因管理)。2.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的是本人应尽的公益义务和法定义务,符合立法精神(客观适法的无因管理)。(二)适法的无因管理的要件(三)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效力1、阻却违法。2、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四)管理事务的承认管理人对于事务的管理,被管理人可予以承认。无因管理经被管理人承认后,适用民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但其效力并非是使无因管理变为委托合同,而是在无因管理的性质许可的范围内,将委托的规定比照适用于无因管理。二、不适法(不当)的无因管理(一)不适法(不当)的无因管理的意义这是一种违反了被管理人的意思,而且所管理的事务又不是被管理人应尽的法定义务的管理行为。因此,将这种管理称为不当的无因管理。(二)不适法(不当)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成立无因管理。 2、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违反了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三)不适法(不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1、不阻却违法。2、对于无因管理所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无过失,也须赔偿。3、被管理人可以享有因管理产生的利益。 4、被管理人不主张利益时,产生不当得利之债。三、不真正的无因管理(一)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的概念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为管理和明知系他人事务而作为自己的事务管理,称为不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的无因管理与前两类无因管理(正当或不当的无因管理)不同,前面的两类因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都是无因管理,所以,也是真正的无因管理,只是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不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不成立无因管理,故不是无因管理。(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的类型1、误信管理。2、幻想管理。3、不法管理。第四十二章 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第一节 不当得利的概念及其制度价值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指的是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二、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不当得利的性质应属事件,因为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是基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引起的,这一事实本身,应属事件的范畴。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一、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上的利益、是否得利,表现为两方面:积极的得利和消极的得利。积极的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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