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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路论述题
陈路论述题
今天上了一天的陈璐琼的“论述题”辅导班,第一次对卷四的内容有了这么清楚地认识,陈老师的课生动有趣,原本令我们最头痛最担心的卷四简答题和论述题,经过他的讲解后,突然变得如此简单,只要肯花功夫去背,去记,卷四要拿100分以上根本没问题。因为陈璐琼老师认为“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他有能够应付卷四论述题的万能模板,各科都有,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板”——模板一:【定概念】+【说联系】+【抄材料】+【喊口号】,模板二:【定概念】+【析案例】+【抄评论】+【喊口号】。“行政法论述题的万能模板”——【定事实】+【站立场】+【析概念】+【说理由一】+【说理由二】+【说理由三】+【再强调】+【做评论】。“刑法案例万能模板”以及“法理学万能模板”。
以前从没听说过“陈璐琼”这老师,今天认识了,真是对他佩服得五体投地,原来卷四的内容也能如此简单,只要把陈老师的模板记下了。背熟了,卷四真的很容易,不论什么题,只要把这些模板记住了,把题往里套,这卷四100分以上随便得,个别题目甚至拿满分都没问题。根据陈老师的意思,满分25的论述题,拿18、9分是算少的,我们的目标是满分25分。呵呵!
据陈老师预测,2010年卷四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要考察的内容是“三个统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本质属性、必然要求、重要作用和基本内涵。刑法可能会考“婚内强奸”、“奸淫男性”和“换妻行为”。
下面我就将他的“法理学万能模板”发表在此,供大家学习参考!将划横线的内容背下来,考试时把考题往里套,这道题拿20分以上没问题!
法理学万能模板
2008年论述题:“裸聊”
【定事实】材料中,家庭主妇张某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但最后却是又撤回起诉。而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5000元。
【站立场】以上的处理结果说明自由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并不是“随心所欲”的,法律所保护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限制下才能真正实现!
【析概念】发的价值上所说的“自由”,是指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从而使主体和客体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说理由一】个人自由的价值是不可否认的。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价值目标。诚如马克思所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不恰当地限制了自由,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因此,对自由地法律限制是有严格的条件的,“法不禁止即自由!”结合材料,家庭主妇张某的行为是一个自由处分自己身体的行为,是“个人隐私”的自愿公开的裸露。因此,她的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
【说理由二】“人生而自由,但无不在枷锁之中!”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自由并不是意味着为所欲为,个人意志的实现要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从法的价值来说,自由尽管是最高价值,但不是唯一的价值,除此之外,秩序、正义都是法的价值。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必然要在自由、正义、秩序之间谋求恰当的平衡,从而使自由受到秩序和正义的限制,这也就是法律干预自由地正当性。结合材料,Z省L县的无业子女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利2.4万元。这样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是对“自由”的滥用和边界的突破,因此,检察机关介入是符合法律的公正和秩序的价值的。
【说理由三】个人的自由与法律限制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因为法律背后往往是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价值要求。一部自由的历史,就是自由不断地与秩序、正义碰撞、融合,随着法律所容许的道德限度而扩张或者收缩的历史。结合材料,当“裸聊”完全是一种个人化、私密化的行为时,法律从保障个人选择的角度出发,区分了私人的道德和公共的道德,认为“聊天”属于私人感情交流的一种手段,尚不构成对社会道德秩序的破坏,从而予以容忍和保障。当“聊天”由一对一发展到一对多的时候,情感交流已经被恶俗娱乐所取代,已经达到了滥用自由地边界,行为对社会道德秩序的倾翻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此时就有了法律干预的必要。即使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犯罪,也理所当然地属于行为,因而应当被查处、取缔。
【再强调】综上所述,自由始终是法律最根本的追求,是评价法律的最深刻的尺度。因此,法律对自由的限制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制,尤其是不能以维护秩序和正义为借口肆意地限制个人自由。在用法律限制自由的时候,我们要时刻牢记这种限制的限度:(1)坚持价值位阶,自由始终是最高的价值,除非万不得已,法律不得限制人们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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