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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继承

论法定继承 摘 要 我国继承法所确立的法定继承制度,由于受到苏俄继承法的影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配偶的继承份额以及代位继承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和个人财产的日益增多,现行《继承法》对于法定继承规定的滞后性和片面性也日渐突出,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完善和发展继承制度已势在必行。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与私人财富增加的现实需要,同时适度与国际社会接轨,应当对继承顺序进行灵活性变通,扩张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本文认为,我国1985年《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已经不适应现状,应对继承人顺序和范围加以调整,使其更加合理,更加符合我国当前国情。配偶的继承地位应加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和继亲应排除在法定继承人之外,外孙子女和孙子女应直接纳入法定继承人范畴。继亲之间的继承权也应被取消。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时,仍应发生代位继承。本文就法定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谈几点认识。 关键字: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 目 录 摘 要 I 引言 1 一、关于法定继承的范围 1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缺陷及其修正 2 三、法定继承中配偶继承权的缺陷及其完善 3 四、关于代位继承的条件 3 五、关于法定继承顺序调整的几点建议 5 (一)重新理顺法定继承顺序。 5 (二)生存配偶应不固定继承顺序。 5 结论 6 参考文献 6 引言 法定继承,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得产人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制度,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等。由于在立法之初,民法立法事实上存在的“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导致《继承法》过于原则化。故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配偶继承权等方面有缺陷在所难免。目前,我国《继承法》正在修改之中,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继承制度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也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些规定在当时具有先进性,在后来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也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应该修改、补充、完善。在此,笔者试就法定继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华夏论文发表网 / 一、关于法定继承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不可任意变更的。《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对于继承范围,不同社会、不同时代,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也相同。如《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为代位继承人)、直系尊血亲(但亲等不同者之间、以亲等近者为先)、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比较窄。极易导致被继承人财产无亲属继承进而造成“绝产”的情况,这不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不利于保护继承者的利益。因为,第一、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宪法对私营经济的确认和保护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必然增加。私权神圣已被《宪法》所认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应尽量由其近亲属继承也符合法律和全体公民的意愿。第二、我国已实行的20多年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必将造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逐渐缩小。第三、自改革开放,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增多,WTO的加入以及大陆与港、澳、台地区间交往的正常,将使这一关系更趋于频繁。故笔者建议,应适当扩大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将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子女也作为法定继承人。这既体现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精神,又能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相一致。360期刊网 /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缺陷及其修正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子女、配偶、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条明文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且其接受继承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只有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遗产。 《继承法》对两种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的绝对化规定存在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违背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立法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当然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人享受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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