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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转制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影响研究

“营改增”对转制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影响研究马克和 1罗鸣令 2刘彭丽 2(1.铜陵学院,安徽 铜陵 244000;2.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3.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060)摘 要: 基于“营改增”对转制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影响的文献述评,简要分析了“营改增”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 机理,重点探讨了“营改增”对转制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的影响,并从科技企业法人实体和财税政策两个 维度提出转制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应对“营改增”的政策建议。关键词: 营改增; 转制科研院所; 科技服务机构中图分类号: F810.24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3???31?05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及评价(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营改增”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优 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促进 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消除重复征税、降低小额 纳税人税负、推动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更是现阶段减 轻第三产业或服务业税收负担、 积极推进中国税制改 革的必然选择(李克强,2012、2013、2014、2015)。 从理 论上讲,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该是所有实现价值增加 的领域,即农林牧副渔、生产制造加工、生产性服务业 与制造性服务业等。 承担科技服务的转制科研院所和 科技服务机构, 也自然是增值税潜在的纳税人 (张文 春,2000[1];陈锋,2002[2])。 从制度执行层上讲“, 营改增” 实则是拉长增值税的存续链条, 将增值税的内在约束 功能进行最大化发挥, 规避因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所 带来的重复征税、 税负偏重、 税制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贾康,2014[3];许善达,2012[4])。 从政策效率层面上讲, “营改增”的推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地方政府的 投资冲动,完善政府行为约束制度(李扬,2013[5]。依据增值税征收范围设定, 从增值税的纵向征收环节看,增值税的征收领域应包括各行业生产、批发、 零售各环节(艾伦·A·泰特,1992[6])。 但在制度制定过程 中,由于征收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经验不够丰富,许多 国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均小于理论征税范围, 现阶段 的“营改增”便是逐渐完善增值税制度的一种实践(马 国强,2013[7])。 考虑到科研院所是进行知识创新、培养 高层次人才、 创造科技成果并进行推广转化的重要基 地(蔡登谷,2005[8]),众多学者就“营改增”对科研院所 及科技服务机构的影响展开了深入探讨, 并着重围绕下列问题展开研究。1. 增值税征税范围是否应该覆盖转制科研院所和 科技服务机构约翰·F·杜(1980)[9]认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该 是存在价值增加的商品或服务。 科研院所或科技服务 机构所提供的专业技术或服务, 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经 济的发展、 提高了社会福祉, 自然也是价值增加的过 程。 因此,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理所应当覆盖转制科研院 所和科技服务机构(马国强,2004)。但艾伦·A·泰特(1992)却认为,增值税的课税范围 可能会覆盖科研院所或科技服务机构, 但现实的制度约束是科研院所的属性较为复杂 (政府出资设置还是 民间资本出资设置), 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增值税管 理,进而导致增值税实施后的管理成本突增,增值税的 课税范围也因此可以将转制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 排除在外。2. 转制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的哪些服务可能会被征收增值税 转制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向企业或其他经济行为主体提供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等时,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精神,应该向税务机关 申请缴纳增值税(费凤霞,2014[10])。但需要注意的是,如 果转制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属于公益性组织,甚 至是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 并不具备强有力的政策决 定、咨询功能,则此时即便是提供了相关的技术转让服 务,在现阶段也处于免税地位(李静翠,2013[11])。3. 转制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增值税免税待遇收稿日期: 2015-04-17作者简介: 马克和(1965-),男,安徽六安人,铜陵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 罗鸣令(1981-),男,重庆人,安徽财经大学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 刘彭丽(1989-),女,安徽阜阳人,安徽财经大学 2014 级财政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基金项目: 安徽省软科学重点项目“‘营改增’对转制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影响研究”(1502052042)。2012.02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局关 于 交 通补充通知“营改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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