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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三)抽查程序和方式 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详细内容从江苏消防网 “消防办事大厅”下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公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四)备案凭证及备案查询 建设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应打印备案凭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和查询的依据,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备案起的30天内从“消防办事大厅”主页的“备案查询”栏中查看备案抽查的结果。(备案单位应记下备案号和验证码) (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申请材料的按照备案抽查不合格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二)备案范围、时限和方式 除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需要申请消防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消防网(WWW.)“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网上具体备案方法见消防办事大厅使用帮助。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抽查程序和方式 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其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暂不提供)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公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备案凭证及备案查询 建设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应打印备案凭证,作为竣工验收备案和查询的依据,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备案起的30天内从“消防办事大厅”主页的“备案查询”栏中查看备案抽查的结果。(备案单位应记下备案号和验证码) (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申请材料的按照备案抽查不合格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范围 歌舞厅、影剧院、酒吧、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其他场所。 (二)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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