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在职法律硕士辅导民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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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在职法律硕士辅导民法

2009在职法律硕士辅导:民法 华东政法大学 民法教研室 韩强 第一章 导论:民法概念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暨民法的调整对象) 导论: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权利 第三章 自然人 权利能力概念:获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暨主体资格。 自然人 行为能力概念:以自己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之法律效力 自然人:监护 自然人:宣告失踪 自然人: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撤销 自然人:合伙 合伙组织: 法律特征:四个“共同”; 责任形态:连带无限责任; 类型:民事合伙,商事合伙; 入伙和退伙的程序,以及责任承担; 合伙事物的管理。 第四章 法人 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表现为法人的目的。 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法人 法人设立的条件 法人 法人的变更 法人 法人的终止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分类 单方行为: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为。如授权、遗嘱、抵销、债的免除、抛弃、单方允诺、追认、捐助、认领等。意思表示需要受领的,采到达主义,反之则否。 多方行为:多方意思表示相互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契约行为:由两个相对的意思表示内容达成一致而形成之法律行为。 共同行为:由两个平行的意思表示相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 决议:类似于共同行为,但根据议事规则,未为意思表示者,也可能受其拘束。 法律行为:分类 有偿行为:财产给付行为中有对价者为有偿行为。买卖、租赁、互易、有利息之消费借贷等。 无偿行为:无给付对价者,为无偿行为。如赠与、借用等。 对价的认定:对价是否为等价?以买卖形式所为之赠与是否为有偿行为? 区别意义:1、无偿行为,通常无瑕疵担保责任。但有例外。2、义务人的注意义务程度不同。 法律行为:分类 要物行为:指于意思表示合之外,尚需有物的交付始能成立之法律行为。如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 诺成行为:仅以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以诺成为原则,以要物为例外。 法律行为:分类 要式行为: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需以法定形式为之者,为要式行为。如婚姻,遗嘱,票据行为,设立法人等。 不要式行为:行为人得任意选择意思表示方式者。 区别意义:以示慎重,公示内容,保存证据,维护交易安全。 法律行为:分类 单务行为:双方当事人互相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借用等。 双务行为: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等。 区别意义:是否能够行使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不同。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类型 明示的表示和默示的表示 默示表示:意思实现(通过作为推知)和特定沉默(不作为,基于特约或法律规定而具有意思表示之意义) 有相对人的表示和无相对人的表示(遗嘱、捐助、抛弃) 对话的表示和非对话的表示 对特定人的表示和不对特定人的表示 要式表示和非要式表示 法律行为:附条件、附期限 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为 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为 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代理 代理:种类 代理:代理权 代理:无权代理 第七章 时效 时效 时效 第八章 物权总论 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物权类型 物权法:物权类型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不动产 物权变动:动产 物权法:物权请求权 第九章 所有权 所有权: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的范围:物权法第46条 国家投资企业的所有权归属:物权法第55条 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有权:相邻关系 所有权:共有 所有权:善意取得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抵押权 第十二章 债权概述 债权概述 债权概述:分类 债权概述:变更 债权概述:消灭 债的发生:不当得利 债的发生:无因管理 第十三章 合同 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 合同:附合缔约及其规制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保全(代位权) 合同:保全(撤销权) 合同:担保(保证) 合同:担保(定金) 第十七章 民事责任(违约) 违约:归责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违约金 民事责任:侵权 试题解析 孙某早年丧妻,留有三间房子,孙某有一个儿子孙甲,孙甲结婚后得子孙乙,孙某和儿子住在一起,后来孙某和唐某再婚,唐某有一女儿唐彩,孙某和唐某住一间房子,孙某的儿子孙甲夫妻住一间屋子,还有一间房屋出租。孙某死前曾书写遗嘱,将三间房子中孙某的儿子孙甲居住的房子归孙甲,出租的的房屋归唐彩所有。孙某死后唐某、唐彩、孙甲应房屋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1、如孙某在书写遗嘱之前就已经将出租房屋赠送给他的孙子孙乙并办理了登记,唐彩能否继承该出租房屋。 2、孙某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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