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线、导线或电缆间之间隔-电力工程技术规范.docVIP

第六节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线、导线或电缆间之间隔-电力工程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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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线、导线或电缆间之间隔-电力工程技术规范.doc

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4章(4-14、19、27、27-1)再研議 再研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4-14條 (電壓超過二十二仟伏時之再增加間隔) 二、線路電壓超過五十仟伏、海拔超過一○○○公尺(或三三○○英尺)者,其超過一○○○公尺(或三三○○英尺)部分,除依前款規定間隔外,每三○○公尺(或一○○○英尺)再增加百分之三。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納入本條第一款,並參考NESC232C1增訂二十二仟伏電壓層級規定,以期能與國際接軌,彌補現行規定之不足,使條文更加明確,達到安全防護之作用。 第4-19條 (垂直間隔) 三、線路電壓超過五十仟伏、海拔超過一○○○公尺(或三三○○英尺)者,其超過一○○○公尺部分,每超過三○○公尺(或一○○○英尺),除第一款規定之增加間隔外,應再增加百分之三。 第條三相互跨越線路之電線間或相鄰線路之電線無法保持第二款規定之水平間隔時,其基本垂直間隔如附表二所示。如上方線路之相對地電壓超過五十千伏時,超出五十千伏部份,每超過一千伏應另增加垂直間隔十毫米,在下方線路之相對地電壓超過五十千伏時,其計算方式亦同。所述增加之垂直間隔於五十千伏以上之系統,應以系統最高運轉電壓計算之。 第4-27條 (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仟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三九仟伏之替代間隔) 四、替代間隔限制:替代間隔依其適用條件,不得小於第4-22條規定或表4-23、表4-24或表4-25規定。 第4-27-1條 (支吊線、導線及電纜與鐵路車輛之間隔) H= 由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與最近鐵軌之水平間隔,等於軌道上方應具之垂直間隔減去四.六公尺(或十五英尺), 表 4-24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末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橋樑間之間隔 (表中所列電壓係指有效被接地電路之相對地電壓,及其他於接地故障時,其斷路器於起始及後續動作後,能迅速啟斷故障區段之電路之相對地電壓。 其他系統之電壓詳第一章第二章用詞定義規定。詳第4-24條第一款及第4-27條第四款規定。) 除下列備註所述者外,皆為無風位移之間隔。 750伏特以下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未絕緣通訊導線;符合第4-2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750伏特以下供電電纜註7;750伏特以下非被接地設備外殼;暴露於超過300伏特至750伏特開放式供電導線之非被接地支線註4 符合第4-2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超過750伏特供電電纜註7;750伏特以下之開放式供電導線註10 超過750伏特至22仟伏之開放式供電導線 超過750伏特至22仟伏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超過750伏特至22仟伏非被接地設備外殼;暴露於超過750伏特至22仟伏開放式供電導線之非被接地支線註4 1.線路跨越橋樑上方間隔註1 (1)線路附架於橋樑者註3 0.90 1.07 1.70 1.50 (2)線路未附架於橋樑者 3.0 3.2 3.8 3.6 2.線路通過橋樑旁邊、橋下或橋內之間隔註6 (1)任何橋樑可立即接近部分,包括橋翼、橋壁及橋樑附件 線路附架於橋樑者註3 0.90 1.07註8 1.70註9 1.50 線路未附架於橋樑者 1.50 1.70註8 2.30註9 2.00 (2)通常無法接近之橋樑部分(磚塊、混凝土或砌體除外)及與橋墩之間隔註2 線路附架於橋樑者註3, 5 0.90 1.07註8 1.70註9 1.50 線路未附架於橋樑者註4, 5 1.20 1.40註8 2.00註9 1.80 註:1、如於橋樑上或靠近橋樑之車道上方,亦適用第三節規定之間隔。 2、承載砌體、磚塊或混凝土之鋼橋橋座,需經常接近檢查者,應視為可立即接近部分。 3、如附掛於橋樑之支持橫擔與線架屬同一電業所有、運轉或維護者,則供電導線至其支持橫擔與線架之間隔,應符合表4-37-1規定。 4、非被接地支線或支線兩礙子間非被接地之支線部分,其間隔應以導線或支線鬆弛時,鄰近線路之最高電壓為基準。 5、如通過橋樑下方之導線,予以適當防護以防止非電氣技術人員碰觸,且於維護橋樑時可依規定實施停電及接地,則在任何點上之導體與橋樑之間隔,得為表4-37-1中「支持橫擔表面」之間隔加上該點導線無荷重弛度之間隔。 6、如橋樑有活動部分,例如吊橋,所需間隔應能維持該橋樑或橋上任何附屬物全部整個活動範圍。 7、如橋樑主管單位同意,供電電纜可敷設於直接附掛於橋樑之硬導線管內。(詳第三章裝置規定。) 8、靜止時之間隔,不得小於本表中所示之數值,如導線或電纜因風位移時,則間隔不得小於1.1公尺。(詳第4-22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 9、靜止時之間隔,不得小於本表中所示之數值,如導線或電纜因風位移時,則間隔不得小於1.40公尺。(詳第4-22條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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