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审核作业要点-农田水利会联合会.docVIP

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审核作业要点-农田水利会联合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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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審核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 本次修正條文草案 說明 6月11日條文草案 說明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各主管機關辦理水利法(以下簡稱本)第四十六條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法源依據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各主管機關辦理水利法(以下簡稱本)第四十六條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法源依據 二、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除溫泉取供設施依溫泉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說明本要點之適用範圍 二、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除溫泉取供設施依溫泉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說明本要點之適用範圍 三、水利建造物: (一)防水建造物:防護河川、海及區域排水之建造物,如堤防、防洪牆、護岸、丁壩、防砂壩、潛壩、固床工、水門等。 (二)引水建造物:引水或輸水量每秒.三立方公尺其設計通水斷面積一.平方公尺取水工、隧道、渡槽、管路箱涵、渠道、圳路及其他越域引水工程等。 (三)蓄水建造物:以蓄水為主要功能之建造物,設計設計堰、壩、水庫、人工湖等。 (四)洩水建造物:水或水量每秒.三立方公尺其設計通水斷面積一.平方公尺抽水站、排水路、放水路等。 (五)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 (六)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開鑿運河及其相關設施。 (七)利用水力之建造物:興建前六款之建造物。 (八)其他水利建造物: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納入管理必要水資源利用或水患防治建造物其相關設施。 引洩水建造物建議審核規模 (1)引水及洩水建造物根據『台灣省區域排水基本資料調查總報告()』得知,全省最小排水集水面積為2.5公頃(台北縣八張排水支線),推估其流量約為0.。,如流量依上述採用0.3。 (4)綜合以上說明,且考量建造物本身規模,故訂定引水建造物或設計流量小於0.3。 三、蓄水建造物。、水利建造物: (一)防水建造物:防護河川、海及區域排水之建造物,如堤防、防洪牆、護岸、丁壩、防砂壩、潛壩、固床工、水門等。 (二)引水建造物:具有引水功能之建造物,如取水工、隧道、渡槽、管路箱涵、渠道、圳路及其他越域引水工程等。 (三)蓄水建造物:以蓄水為主要功能之建造物,如堰、壩、水庫、人工湖等。 (四)洩水建造物:具有洩水功能之建造物,如抽水站、排水路、放水路、等。 (五)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 (六)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開鑿運河及其相關設施。 (七)利用水力之建造物:興建前六款之建造物。 (八)其他水利建造物: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納入管理必要水資源利用或水患防治建造物其相關設施。 (八),其他水利建造物 四、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水利建造物之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其受理機關為該建造物所在之轄管本部水利署河川局或水資源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防水、洩水、與水運有關及其他以水患防治為目的之水利建造物,由本部水利署轄管河川局。 (二)引水、蓄水、抽汲地下水、利用水力及其他以水資源利用為目的之水利建造物,由本部水利署轄管水資源局。 前項權責機關難以認定者,由本部水利署指定之。 河川局水資源局 四、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水利建造物之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其受理機關為該建造物所在之轄管本部水利署河川局或水資源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防水、洩水、與水運有關及其他以水患防治為目的之水利建造物,由本部水利署轄管河川局。 (二)引水、蓄水、抽汲地下水、利用水力及其他以水資源利用為目的之水利建造物,由本部水利署轄管水資源局。 前項權責機關難以認定者,由本部水利署指定之。 河川局水資源局 五、興辦水利事業人備具向機關申請。年創立迄今已有年的歷史,興辦水利事業人備具向機關申請。 六、受理機關受理後,書件不完備或不明晰者,限期補正,駁回其申請。書件不完備或不 六、受理機關受理後,書件不完備或不明晰者,限期補正,駁回其申請。 書件不完備或不 七、書件經審查完備者,受理機關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辦理會勘。會勘時,興辦水利事業人興辦水利事業人 八、受理機關應於審核符合規定者,報請主管機關發給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核准文件。 發給核准文件。受理機關應於審核符合規定者,報請主管機關發給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核准文件。 發給核准文件。核准文件 九、申請人應於取得核准文件後,年因故未能,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實及理由,申請展延;未依規定申請展延,其,失其效力。申請人應於取得核准文件後,年因故未能,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實及理由,申請展延;未依規定申請展延,或已逾展延期限仍未,其,失其效力。 十、興辦水利事業人應於水利建造物開工前,將開、竣工日期,報主管機關備查。 施工管理計畫書 十一、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竣工後,報請受理機關派員驗。經驗確認後,報請主管機關核發合格證明文件水利建造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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