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助学贷款实施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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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ⅩⅩ银行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教兴国事业发展,满足广大群众接受教育培训的融资需求,规范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助学贷款是指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向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及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准备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 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以信用方式发放,遵循“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专款专用”的原则;一般助学贷款以担保作为主要贷款方式。 第四条 经授权的ⅩⅩ银行经办机构(简称贷款行),都可开办助学贷款业务。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指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介绍人和贷款见证人制度。贷款介绍人是指高等院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条款。贷款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学生证》; (三)品德优良、学习认真; (四)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人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五)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未还清前向贷款行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六)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学年贷款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向贷款行提供如实填写的《中国ⅩⅩ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1),需由学校集中推荐。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年。 第十条 中央部属院校和地方院校学生的50%贴息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其余50%由借款人承担;地方财政贴息办理具体事宜由各分行商有关部门办理,贴息部分结息方式可灵活掌握。各分行每半年度向总行上报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明细清单,由总行按有关规定统一计收贴息并下划一级分行。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自贷款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从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第十二条 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独设立台账,单独统计、核算和考核。经办行要及时上报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明细清单及业务统计表,按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拨付汇划手续,落实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按照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贷款形成的呆坏账,由一级分行报总行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第三章 一般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一般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指接受各类教育的在校学生、出国留学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在职攻读学位和接受再就业培训的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一般助学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愿意接受贷款行信贷、结算监督; (五)出国留学生须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六)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一般助学贷款期限不超过8年(含),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七条 贷款受理和调查 申请一般助学贷款的借款人,需提供如实填写的《中国ⅩⅩ银行一般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2)。贷款调查责任人(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评价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所提供担保的担保能力(亦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宜),写出初步审查意见: (一)就读学生《入学通知书》及学杂费证明; (二)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借款人的还贷来源; (四)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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