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家利(重疾条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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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家利(重疾条款)

ⅩⅩ附加保家利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ⅩⅩ附加保家利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ⅩⅩ保家利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及定义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期间及缴费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及缴费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及缴费期间相同。 第三条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与主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起始与主合同相同。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首次发病并被医师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条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但赔付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六万元, 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随即终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自动增加 本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等于其基本保险金额。若投保人选择的缴费期间为十年期缴付的,则本附加合同在各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将按下列公式计算: 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单年度。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之前已存在的或已接受治疗、诊断或被医师建议需要接受治疗的,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二)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拒捕、被政府拘禁、劳教或被判刑入狱,饮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或伤害。 (四)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被保险人进行赛马或练习赛马、马术表演或练习、马球、车辆表演或竞赛、练习车辆表演或竞赛、赛艇、滑板表演或竞赛、滑水、跳水、戴水肺潜水、滑雪表演或竞赛、跳高滑雪、大雪撬、雪橇、滑冰表演或竞赛、冰球、攀岩、攀登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独立山峰、蹦极跳、跳伞、拳击、摔跤、洞穴或极地或火山或冰川探险和考察、或被保险人参与可获得固定报酬的运动。 (五)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行器或空中运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气球)期间,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 (六)叛乱、暴乱,被保险人从事、参与军事训练或军事行动,或身处发生内战或军事冲突的国家。 (七)核武器、核燃料或核废料所产生的核能辐射或污染。 (八)酒精、毒品、未经医师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国家规定的处方药品。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变异病毒。(如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第八条 索赔申请 一、保险金申请人应递交索赔申请书并自费提供下列资料,以申请保险金: (一)本附加保险合同正本;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证明或资料; (四)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保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第十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是指满足所列条件的下列疾病: 一、癌症(恶性肿瘤) 是指被保险人患有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及何杰金氏病)并已经实施了下列针对该恶性肿瘤的任何一项治疗: (一)广泛切除手术。 (二)化学治疗。 (三)放射治疗。 (四)针对不能手术切除的恶性肿瘤的介入治疗。 (五)或者已经开始了姑息性治疗。 恶性肿瘤的特征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和扩散并且浸润和破坏正常组织,恶性肿瘤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检验结果确诊,任何依据细胞涂片检查结果做出的诊断将不被接受。 下列肿瘤除外: (一)原位癌及癌前病变,包括子宫颈上皮非典型增生CIN-1 、CIN-2和 CIN-3; (二)所有皮肤的癌症,不包括已经发生远处转移的皮肤癌及用Breslow组织学法检查证实的厚度大于1.5mm的黑色素细胞瘤; (三)TNM分期为T1a、T1b或分期更早的无转移前列腺癌,TNM分期为T2或分期更早的无转移的甲状腺或膀胱的乳头状癌,I 期霍奇金病(Hodgkin disease stage 1),RAI分期较I期更早(不包括I期)的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四)白血病细胞尚局限在造血骨髓中未广泛播散的白血病。 二、中风 指脑血管意外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并已导致被保险人完全和永久性的无能力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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