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船舶检验机构通用管理规章制度.docVIP

内蒙古自治区船舶检验机构通用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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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船舶检验机构通用管理规章制度

目 录 第一部分 船舶检验工作程序 3 船舶审图工作的若干规定 3 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程序 6 营运船舶检验工作程序和职责 10 建造船舶检验工作程序和职责 15 船舶技术档案归档、转移程序 21 船名、船检登记号授予过程控制工作程序 25 船检证书、检验报告和记录审核签发控制程序 29 第二部分 验船人员管理制度 33 船检职业道德规定 33 验船人员工作守则 35 验船人员工作廉洁自律规定 36 验船人员分工负责规定 39 验船师工作过错追究规定 43 第三部分 船舶检验档案管理制度 48 船检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48 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的分类立卷、归档管理规定 49 船检档案借阅管理规定 55 船舶检验业务数据统计规定 58 检验申请登记台帐 60 船舶图纸登记台帐 61 船舶检验证书使用登记台帐 62 船舶名称、船检登记号授予台帐 63 船舶检验登记台帐 64 船舶检验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登记台帐 65 第一部分 船舶检验工作程序 船舶审图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各船舶检验机构的审图工作,确保船舶的建造质量,使船舶具备水上航行和作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图工作是船舶检验工作的第一关,审图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船舶建造的质量。通过审图,可以把问题发现与解决在施工之前。各审图验船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审图工作。 第三条 严格禁止未经审图就进行施工或不按批准的图纸施工的行为。对不按批准图纸施工的,现场验船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否则停止执行检验与发证。 第四条 审图工作根据自治区船舶检验的授权进行,审图验船师应对审图质量负责。 第五条 接受审图应有申请,船舶送审图纸和资料的范围与数量必须符合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不得漏审。 第六条 船舶审图必须严格按规范、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图中发现的任何不符合法规、规范的部分,都必须提出审查意见书要求设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七条 在审图中,如发现在船舶上设置不同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的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采用其他设施,如拟采取等效处理,应报自治区船舶检验机构批准。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船舶,如拟采取免除处理,应报经自治区船检机构批准后方可免除。 第八条 各盟市船检机构应自觉接受自治区交通厅地方海事处对授权开展的审图工作所进行的管理,明确授权审图的范围与职责;对审图人员进行资质考核;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复审制度;取消缺乏能力部门的审图资格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规定等。并将上述规定报自治区交通厅海事处备案。 第九条 执行审图的人员应具备必需的资格和资历。若非专职审图人员,应在工作安排上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审图工作。原则上执行审图的人员不应同时指派其从事该船的建造检验工作。 第十条 审图工作应尽量满足船舶建造和设计的需要,每批图纸的审图工作应在申请部门提交图纸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审图意见应尽量标注在有意见的图纸上,用词应力求准确明了。使船舶设计部门易于理解和执行。审图阶段应对所有的技术问题做出结论,审图工作结束后不得有遗留问题或提出类似“由现场验船师视情况决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法规、规范尚无规定的新型船舶的审图工作,应按交通部船技监[1996]722号文件的规定由盟市船检机构上报自治区船检机构按其书面指示执行。 第十三条 审图工作完成后在批准的图纸上加盖批准章,批准图纸(包括审图意见书,下同)应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执行审图的船检部门归档,其余退给申请审图的单位,由申请审图的部门归档并提供给执行现场检验的船检部门。如果执行建造检验的船检部门不是船籍港船检部门,负责建造检验的船检部门还应要求检验申请部门提供一份完工图纸,经确认后提供给船籍港船检部门。 第十四条 建造单位必须按批准的图纸施工.现场验船师对不按图纸施工的情况应予以制止。特殊情况下确无法按批准图纸施工的,修改后的图纸应报原审图部门批准。审图部门接到此类报告后应迅速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五条 执行建造检验的船检部门对其他审图部门按现行法规、规范审查批准的船舶图纸应予以承认;如在检验中发现经审批的图纸存在问题,应和原审图部门联系协商解决;无法取得一致的问题应报自治区船检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船舶审图包括新建船舶与船舶的改装和改建。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地方海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程序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关规定,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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