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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管理权与林业物权探析

林业管理权与林业物权探析张志平(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南京210023)摘要:林权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属性,公权力方面表现为国家对林业的管理权,私权利则体现为林业物权。从林权的物权和国家管理权两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提出国家在优先保护林权生态属性的同时,应当兼顾林权的物权保护,在森林法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两级林权管理制度体系,以改变和改善目前理论界存在的林权单纯物权研究,而林业法律实践中又严重忽视林权物权的现象。关键词:林权;林业物权;林业管理权中图分类号:F307.27DOI:10.13843/ki.lyjj.2014.10.0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338X(2014)10-0026-05OntheManagementofForestRightandForestPropertyRightsZhangZhiping(NanjingForestryPoliceInstitute,Nanjing210023)Abstract:Forestrighthasdualattributesofpublicpowerandprivaterights.Thepublicauthorityisaperformanceforthegovernmentmanagementofforestry.Theprivaterightsareforestpropertyrights.Itisdiscussedfromtwoas?pectsofrealrightandthenationalforestmanagementrights.Itisproposedthatforestecologicalattributesprotectionshouldhaveprioritybythegovernment.Atthesametime,propertyrightprotectionshouldtakeintoaccounttheforestright.Undertheguidanceofthebasicguidelinesofforestlawthecentralandlocaltwosystemofforestrightmanagementshouldbeestablishedandimproved.Itwillchangeandimprovethepresentphenomenonoftheorysimplypropertyresearchofforestright.Andalsowillchangeandimprovethephenomenontoneglecttheforestpropertyrightseriouslyinforestlawpractice.KeyWords:Forestrights;Forestpropertyrights;themanagementofForestright扬(2008)认为“林权”属民事权利(物权)范畴,这种观点颇有代表性,因为绝大多数关于林权研究的文献资料都表现为物权方面的论题,有的学者直接对林权冠以“林业物权”进行探讨(周伯煌,2010),即便是有的学者认为林权是一种“公权性私权”的,最终也建议将林权纳入物权的管理范畴。值得指出,原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陈根长(2006)撰文,对林权的内涵进行分析,将林权的内涵列为采伐利用权、采果、采脂等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补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品种权等几个方面,陈根长教授提出林权的各项内涵,既专业又全面、具体,但是,其实质还是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对于林权的理论阐述,很少有学者从公权力即林业管理权的范畴研究林权,忽视了林业管理权,也就忽略了国家对森林生态的保护权能,这种现象已成为理论研究无法有效推动林权制度改革有序深化进行的瓶颈现行森林法和物权法都没有对林权涵义做出明确界定,因而,林权只是一个法学概念。学术界对于林权概念的表述,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关于财产所有权的一般规定,通常认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学术界在此概念范畴下展开的林权理论研究,自然侧重于物权视角。1问题提出:理论研究忽视林业管理权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颁布实施,自此,理论界对林权问题研究的热情一直在持续,笔者通过梳理总结,发现学界对林权的理论研究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即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物权视角。如林旭霞、张冬梅(2008)认为,“森林环境经营权”是林权复合型的权利体系中的一种用益物权,又如温世收稿日期:2014-08-05作者简介:张志平,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授,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与林业法律法规。26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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