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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研究

第28卷第7期河北法学V01.2 8,No.72 0 1 0年7月Hebei La埘ScienceJul.,2 0 1 0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研究韩红俊(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要: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司法监督仲裁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由于法律构建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的不 足,在一J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应通过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改革,妥善协调司法 和仲裁之间的关系,既维护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又保证仲裁的自主性和高效性。关键词: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F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0)07-0093-07Research on Judicial Review of Nonenforcement to Arbitral DecisionHAN Hong.iun(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Xi’all 710063 China)Abstract:Nonenforcement to arbitral decision is a supervise about judicial review of arbitral.However,because of the defects of relevant legal rules,the judicial review system has caused some drawbacks.We should correspond the relation between judieial and arbitration through research.Key words:arbitral decision;nonenforcement;judicial review仲裁作为民事争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藿要的作用,被誉为多元化纠 纷解决方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1995年11个仲裁委员会受理107件案件起 ,发展至2008年全 国202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65074件,标的总额为1021亿元。仲裁的本质属性是民间性,其功能 的积极发挥需要司法的有效支持和必要的监督。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作为司法监督的一种苇要措 施,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完善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维护仲裁权威、减轻法院压力、确保纠纷解决机制协调运行的必然选择。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立法研究 (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界定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Cfx寸已被当事人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而规定的一种消极补救途径,收稿日期:2010-01-04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项目《陕西省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09JK249)的阶段性成果;陕西省重点学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韩红俊(1975一),女,山西临汾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司法制度。一93—万方数据即在胜诉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法律赋予败诉方一种被动的救济权力,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就否 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范围既包括内国仲裁裁决也包括外国仲裁裁决。但在我国 于1987年加入的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中,“不予执行”被表述为“拒绝承认和执行”。它的本意 是因为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由于司法管辖权的因素,不能由本国的司法机关直接对另一个国家或地 区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直接行使撤销权,而采用的一种较为温和的、间接的否定仲裁裁决的本国 效力的一种方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仲裁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国内仲裁裁决的 监督都只采用“撤销”制度,如美国《统一仲裁法》(2000年)第23条;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7条、 68条、69条;1998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059条;1998年《比利时司法法典》第1704条、1705条、1706条、1707条;瑞典《1999年仲裁法》第34条、第35条;中国台湾《1998年仲裁法》第40条、4l条、42条、43条;中国香港2000年仲裁(修订)条例》第23条;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828条、829条、830条;荷兰《仲裁法》(即《民诉法》第四编)第1064条、1065条等。 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后,否定的只是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并不对仲裁裁决的其他效力产生影响,实际上该仲裁裁决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如果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 议,仲裁庭作出了仲裁裁决,或者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就会导致对一个争议 的多种生效裁判并存的局面,这既与法律的统一性相悖,同时也损害了仲裁和法院的权威性。(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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