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院李副教授主讲第67届教授沙龙:中国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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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院李副教授主讲第67届教授沙龙:中国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

人大法学院李副教授主讲第67届教授沙龙:中国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 李副教授首先介绍了其提出“中国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之理论的动因与契机。长期以来,中国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的构造模式在纵向上具有“流水作业”的特征,侦查游离于“诉讼”之外并主导“诉讼”。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可以说是“顺”侦查之意识、“承”侦查之结果的自然推进,这种构造下审判形式化的不利后果也增加了诱发冤错案件的风险。这种“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被李奋飞副教授总结为“顺承模式”。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刑事诉讼也迎来了理性转型的新契机。通过对改革进路的解读,相对于“承顺模式”,李奋飞教授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层控模式”,使案件在程序推进的过程中递次接受愈加严格的审核,通过逐层控制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这两种模式都建立于本土制度环境的需求之上,既一脉相承,又体现了发展与进步。有望通过这两种“中国模式”的提出,使得在现有诉讼构造下公检法三机关扭曲的关系回归正常,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品质和理性发展。 李副教授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中国刑事诉讼两种模式的关联与发展。 首先,两种模式都产生于中国特有的司法语境之下,生长于政治体制影响下的本土经验之中,在许多方面表现出共性。在从“顺承模式”向“层控模式”改革的过程中,在价值诉求方面,犯罪控制理念继续作为中国刑事诉讼的主线不会变;在诉讼构造方面,现有的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形式不会变;在主体关系方面,官方掌控刑事诉讼的整体基调不会变;在程序流转方面,以案卷材料为媒介的流转方式不会变。 其次,“顺承模式”与“层控模式”尽管存在共性基础,也在基本内涵和外在表现方面存在本质不同,这些变化也构成了诉讼制度改革能否付诸实现的关键指标。变化之一体现在优先地位的归属方从侦查走向审判。在“顺承模式”中“侦查中心主义”的倾向异常明显,侦查程序奠定了整个诉讼程序的基调,甚至可以说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最终命运,而其他诉讼环节的作用只在对侦查程序做有限的补充,价值也仅体现为保障侦查目标的实现。在“层控模式”下,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迫使裁判者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承担起最大限度地注意义务,审判将从现在的形式化走向实质化。变化之二体现在程序推进的流畅度将有效提高。在“顺承模式”下,侦查的中心地位致使“退回补充侦查”等回流手段异化为常态,“程序倒流”的困扰时常发生。而“层控模式”会强化对侦查的监督和控制,将退补机制严格限制在法律框架内,无罪裁判不再成为不可能,诉讼程序流畅度的诸项干扰也会得到有效控制。变化之三体现在庭审价值权重比的大大提高。“顺承模式”过分强调侦查的主导地位,削弱了庭审在诉讼中的影响力,定期宣判和庭外阅卷也使庭审沦为对侦查、审查起诉部门移送的案卷笔录的书面复核,庭审流于形式。而“层控模式”将审判作为诉讼活动的中心,就是赋予了庭审作为审判中心的绝对重要地位。庭审中事实认定机制的完备,使证据展示的口头化代替了书面化,心证形成的集中化代替了琐碎化,庭审程序也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变化之四体现在证据裁判的实现力的有效增强。在“顺承模式”中侦查权的优先地位必然降低了起诉、审判程序对侦查机关收集、移送的证据的审查标准。而“层控模式”则以裁判者对证据的有效审查作为把握案件的主要抓手,势必使得证据裁判原则在程序的层层推进中递进发展、得到有效贯彻。变化之五体现在资源配置将更为合理。对于比“顺承模式”而言,强调审判中心的“层控模式”为缓解司法资源与正义需求的剧烈冲突,必然会有相对发达的审前功能和繁简分流的程序设计,将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在疑难、复杂案件,提高司法的效能。 再次,“顺承模式”与“层控模式”不是处在截然对立的两方,而是有着微妙的关系。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模式转型的发轫创设了基础,是促成两种模式变化的纽带。“层控模式”不是“顺承模式”的完全否定,而是在后者基础上的优化升级,通过对后者的弥补、修复,构筑出来的既反映宪政诉求又符合中国实际的诉讼体系。这种升级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符合司法规律和我国国情的渐进过程,期间也面临着人事布局等障碍需要克服。 最后,从“顺承模式”到“层控模式”的转型将是个持续的过程,该过程的完结将以公正指数、效率指数、信度指数、人权指数作为衡量标准。公正的程序、诉讼资源投入与案件难易程度的正比例、司法公信力和人权保护程度的显著提升将成为改革后的“层控模式”的必然特征。 在互动环节,在时延安教授的主持下,在场各位老师进行了积极的交流与探讨。刘计划教授认为李奋飞副教授“两个模式”的提法是对刑事诉讼理论的积极探讨,同时认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刑事诉讼的重心应该倾向于控辩审三方关系,法院的裁判应该贯穿于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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