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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章程
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集体合作经济,保障上海市区(县)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是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由上海市各区(县)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及其成员单位和本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合经济组织,是区(县)联社和市联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指导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联社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现“中国梦”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使联社成为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者和组织者,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者,集体经济政策制定的建议和协调者,中小企业合作互助的组织和参与者,不断深化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经济,互助合作,实现劳动者共同富裕。
第四条 市联社实行自愿、自主、合作、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市联社的职能是:“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条 市联社及各区(县)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联社资产所有者代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市联社加入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为其成员单位。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市联社的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集体合作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方案和政策法规,制定市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做好推进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为成员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政策、金融、法律等多方面服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三)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进一步深化产权改革,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发展以“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要特征的、多种形式的新型集体合作经济。
(四)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供营销、技术、信息、教育、资金融通、咨询等各项服务。
(五)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普法宣传教育、职工文化教育和职工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和领导班子素质。
(六)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监督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独立开展社务活动,指导各级联社加强组织建设,组织交流联社工作经验;协调各联社之间、企业之间开展跨地区互助合作,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由集体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促进各地区集体合作经济和联社工作发展。
(八)管理运营市联社资产,设立互助合作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能,办好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增强经济实力。扶持成员单位,行使好出借款的监督、管理,提高成员单位的经营能力。
(九)代表成员单位参加有关国际团体,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学术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九条 市联社由成员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区(县)联社及所属成员单位和市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性质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承认市联社章程。
(三)自愿加入市联社
第十条 申请加入市联社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由市联社或区(县)联社进行初步审核,并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市联社代表大会;
(二)参加市联社组织的国内和国际有关活动;
(三)享受市联社提供的服务;
(四)向市联社提出需要协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参加市联社管理,对联社工作进行监督;
(六)申请退社。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市联社章程;
(二)执行市联社决议;
(三)完成市联社布置的工作,按规定提供各项计划、方案、报告和统计资料;
(四)向市联社报告工作,反映集体企业和职工意见、要求;
(五)维护市联社整体利益,支持联社工作;
(六)接受市联社工作指导和监督;
(七)依照规定缴纳互助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或服务费。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退出应书面通知市联社。成员单位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作自动退出市联社。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市联社对在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业绩突出,且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经营优势的成员单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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