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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的.ppt

十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一)有关规定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十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二)解读 1、按份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通知应当包含“同等条件”内容。 3、通知确定了行使期间的,原则上以该期间为准。 十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二)解读 4、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一般为15日。 5、优先购买权行使最长期间。 6、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无答复义务。 7、他物权的设定。 十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裁判保护 (一)有关规定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十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裁判保护 (二)解读 1、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功能。 2、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 3、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依同等条件履行合同的给付判决。 4、行使期间的性质。 5、超出行使期间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十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裁判保护 (二)解读 6、实质性变更同等条件的法律后果。 7、合同效力不受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影响。 8、优先购买权的对外效力。 9、二重买卖的处理。 10、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善意取得之间是否存在竞合。 十三、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 共有份额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一)有关规定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十三、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 共有份额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二)解读 1、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3、如何理解“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按份共有人之间对于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应当予以尊重,但按份共有人之间若约定不得转让,那么该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十四、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 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顺位 (一)有关规定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十四、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 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顺位 (二)解读 1、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及其处理。 2、对内部关系竞合的处理。 3、“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是“协商不成”。 4、优先购买权的客体不适用于共有财产。 5、按份共有人应当按照“转让时”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6、优先受偿权的分配比例计算。 十五、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认定 (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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