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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建筑师、技师、第2次-一帆补习班.PDF
一帆法政補習班 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解題講座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第2 次食品計師 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 、記帳士考試試題 等別:普通考試 類顆:不動產經紀人 顆目: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授課講師:黃悅 老師 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一、按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徵收條例中,均各有若干限制土地所有權人 行使土地權利之規定。請就其中,舉出三項「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規定 內容。又,都市計畫法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有何限制之規定?請敘 述之。(25 分) 【命中部分】本班葉問老師《102 年土地法總複習》第19~20頁。 【解題關鍵】本題係針對地權使用之限制綜合考題,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 制規定,屬基本題型。 【擬答】 (一)有關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土地權利之相關規定,針對「禁止土地所有權移 轉」規定列舉如下: 1.市地重劃(平地59)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 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2.區段徵收 (平地53) 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徵收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 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期。。 3.土地徵收(土232) 被徵收之土地公告後,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 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聲請將其權利登記者外,不得移轉或 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增加改良物;其於公告時 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工作。 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解題講座 一帆法政補習班 (二都市計畫法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制) :都計( 50) 1.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 使用。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 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2.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 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 輕之使用 。 二、試分別依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規定,說明「地 價稅」、「房屋稅」及「銷售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基及納稅 義務人。(25分) 【命中部分】本班黃悅老師《102 年土地稅法總複習》架構表。 【解題關鍵】本題係地價稅、房屋稅及奢侈稅之稅基、納稅義務人綜合考題,屬 基本題型。 【擬答】 (一)有關「地價稅」之稅基及納稅義務人,依據土地稅法之規定如下: 1.稅基 (土稅 15)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市)轄區內之地價總 額計徵之。 (2)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 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2.納稅義務人(土稅3 、3-1) (1)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 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 分為納稅義務人。 (2)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5)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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