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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理工大学 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 一、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19条一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次数(19条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008年10月,劳动者王某投诉某企业存在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问题。经查,王某2007年4至2008年4月在该企业工作,签订的合同期限是一年,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是1个月,后因为个人原因王某离开企业,2008年9月王某再次回到该企业,企业以新入职为由又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工资800,之后工资1200。王某认为该规定不合理。 三、试用期工资(20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550元调整为700元; 2、经国家批准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650元调整为700元; 3、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450元调整为6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由4.3元调整为5.9元; 2、其他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由5.5元调整为7.2元。 案例分析: 刚刚毕业的小刘,在今年7月与一民营企业签订了一年的用工合同。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每月1200元,期满转正后每月2200元,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在他具体看了新劳动法后觉得自己的企业用工不合理,对此民营企业进行了劳动仲裁。那这样的用工合同到底合理吗? 四、违法试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这就是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小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五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0500元(35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5000元(3000元×5个月)。 五、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 张某于2008年1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凡是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张某工作二个多月后,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解雇,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电子厂虽在入职登记表及员工手册中规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电子厂将张某解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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