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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治安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申淑环(北京人民警察学院, 北京102202)摘要: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必须明确收集的证据应达到的标准或要求, 调查取证过程必须合法, 收集证据时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以及收集的证据必须充分 确凿。关键词: 治安案件; 调查取证; 合法; 充分中图分类号: D 631. 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24127 (2006) 0120038203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管理职能时,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作出其他处理, 必须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确凿, 因此, 调查取证工作 是治安案件处理的中心环节, 其开展得是否及时、手 段是否合法、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 将直接影响案件 的处理结果, 也直接影响到将来的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结果。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只有认真、充分地调查, 了解事实真相, 全面收集证明行政相对人是否 违法的证据, 并使其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 才 能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处于不 败之地。 但实践中, 由于办案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 在调查取证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 现加以研究, 供办案人员参考。 一、必须明确收集的证据应达到的标准或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和有关 法律对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的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调取的证 据必须达到如下标准和要求。1. 收集或制作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应 当收集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 可以收集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同时附有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 并由制 作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当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或者经 鉴定证明其真实性。(2) 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 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 应当注明出 处, 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 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 制作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 录, 应当有办案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 或者盖章。2. 调取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 提取原 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以及依法应当返还当 事人时, 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 并应当附 有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 并由 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或者经鉴定 证明其真实性。 (2)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 可 以提取其中的一部分。3. 收集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 料,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 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 体。 提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取复制件, 应 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 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但用有形载体固定或者表现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 资料的复制件, 其制作应经公证或者经对方当事人 确认后, 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2) 注明制作 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 声音资料 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4. 收集或制作的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 情况; (2) 有证人的签名, 不能签名的, 应当以盖章等 方式证明; (3) 注明出具日期; (4) 附有居民身份证复 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收稿日期: 2005210228作者简介: 申淑环 (19652) , 女, 北京人,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38·申淑环: 治安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 37 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87 条 也规定,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 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 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如果办案民警在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等调查取 证工作时的人数不符合两人的规定, 此份证据就会 被认定为无效证据。实践中, 由于基层办案单位警力 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个人进行询问的情况比较 多, 但为了形式合法, 有些民警在一个人制作笔录时照样填写两人, 甚至出现同一民警在同一时间在不 同地点询问不同当事人的情况, 使得所获证据归于 无效。2. 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是指收集证据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顺 序以及时限要求。《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 57 条规定,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实践中收集证据应当符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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