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实务案例实训第七章 货物的检验和索赔.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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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实务案例实训第七章 货物的检验和索赔

第七章 货物的检验 与索赔 第一节 货物的检验 导读案例 (接上页)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提出索赔,并将澳大利亚商检部门SGS出具的抽样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我方。SGS检验报告称根据抽样调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有可见的杂质,TiO2的含量是92.95%。1990年6月我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的索赔作了答复,指出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我方有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但澳方认为,我方货物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理由是:1.经用户和SGS的化验,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2.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并且检验结果与实际所交货物不符。后来,本案经我国驻悉尼领事馆商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从中协调,由我方公司向澳方赔偿相当一部分损失后结案。 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1、商检的概念 商品的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货物的检验还包括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进出口货物实施强制性检验或检疫。 三、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案例思考: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五、检验证书 (二)检验证书的作用 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六、检验依据 凡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或对外贸易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标准,均构成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依据。 九、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以装运港(地)××(检验机构名称)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报告。” 第七章 货物的检验 与索赔 导读案例 (接上页)开始客商不信,后又与台湾生产厂商互相推诿。我公司通过传真、电传、信函、电报等方式重申我们意见,并警告对方如果拖延下去只会加重其赔偿金额。香港客商与生产代表商于10月底来中国,他们随机抽样8卷帘子布复验,从拉伸、挂胶、成型的全过程证明我们提出的索赔理由充分,耗料增加比例属实,最后,双方达成协议,香港客商赔偿12万美元,并如期将赔款汇至我公司帐上。 一、违约责任的归属 2、美国法的规定——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 3、《公约》的规定(第25条) ——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三、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1. 索赔依据 2. 索赔期限 案例分析:我公司以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我公司以CIF条件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800万美元。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我公司迟迟收不到货,因而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经营。故此,我公司在索赔期内向美方提出索赔,而美方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将如何判决? 分析如下:美国法院有可能判定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为罚金,并宣布对合同中规定的1200万美元的违约规定不予承认。原因是: (l)美国属英美法系的同家,而英美法系把违约金严格地区分为“罚金”和“预约赔偿金”。认为前者是无效的,不可强制执行;后者是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至于二者之间怎样区分,要以当事人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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