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探索和比较探究.docVIP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探索和比较探究.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探索和比较探究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探索和比较探究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随后就我国与国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比较,最后就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探索 比较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提出 (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 在我国学术界,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一直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补偿性侵权损害赔偿认为,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弥补专利权人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并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来实现,而不是为了惩罚侵权人。如果权利人获得了惩罚性的赔偿,那么赔偿数额就会超过其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失,权利人就会从他人的侵权行为中获得利益,这是与我国的民法理论以及传统道德相悖的。惩罚性侵权损害赔偿认为,在权利人获得足额的赔偿之外,惩罚性侵权损害赔偿能够有效的对侵权人进行惩罚并且可以威慑潜在的侵权人。在知识经济时代,侵权人越过知识产权的壁垒进行侵权行为的成本很小,侵权人往往能够获得丰厚的利润。同时,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在司法实践很难举证,这使得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判赔的数额通常会低于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为了达到弥补专利权人遭受的损失以及遏制侵害专利权行为的目的,应当给予被侵权人比实际损失更多的赔偿数额。通说认为损害赔偿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对于专利权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体现了对权利人的补偿,但在具体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中,有两点体现了对侵权人的惩罚:第一,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赔偿的额度。最高人民法院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许可使用费1-3倍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第二,在法定赔偿额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笔者认为,理论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理解是不准确的,不能够仅仅凭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以及法定赔偿额来断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法定赔偿额以及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是专利法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考虑专利权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产品的利润等因素,从而最终确定赔偿额,所以说法定赔偿和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也不一定是惩罚性的体现。再者,由于专利的特殊性,其一旦受到侵害往往会产生很大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在多数案件中是远远超过许可使用费的,所以说单凭“倍数”这一词来判断它的惩罚性是不严谨的。 (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 在司法实务中法官究竟要运用什么方法来确定赔偿额,一直都是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难点。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四种计算方法,贺宁馨博士在《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性的实证研究》一文中,以2005-2010年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二审专利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为样本,共搜集专利侵权专利权人胜诉案件552件。其中适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的案件仅为1件,适用侵权人的非法获利计算赔偿额的案件为2件,适用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计算赔偿额的案件为3件,而适用法定赔偿来确定赔偿额的案件却达到了546件,比例高达99%。虽然我国《专利法》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放在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首要位置,并将法定赔偿放在四种计算方式最后,但从上文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赔偿的依赖非常大,这与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初衷是不相符的。 我国与国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比较 利润损失: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对我国损害赔偿方式的统计,可看到法院很少使用利润损失作为确定赔偿额的方式。因为在具体案件中,权利人很难证明损失与侵权行为间的关系,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要求很高。在美国,判定因果关系的Panduit规则最早提出来时,证明全部的四个要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随后的判例发展中,法院又引入了市场份额理论,对Panduit规则做了较为宽松的解释,从而降低因果关系证明标准,最终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日本的做法与美国类似。 利润损失中的价格腐蚀。我国的专利法在规定以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额时,只规定因侵权产品的出现而导致专利产品销售量的下降,因此销售量的下降而带来的利润损失,把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利润损失等同起来。而美国与英国在确定权利人的利润损失时都将价格腐蚀的损失包括在其中,虽然具体的计算方式会有所不同,但是都对权利人在受到侵权行为侵害时,为了维护其在市场上的地位,因为对价格进行调整而受到的损失予以肯定。英国在American Braided Wire Co.v.Thomson.一案中确立了价格腐蚀理论,法院计算专利权人所失利润为: 专利权人实际销量×(专利权人原本价格-专利权人降价后价格)+侵权人实际销量×(专利权人原来价格-专利权人成本) 非法获利。在我国,相较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专利权人

文档评论(0)

docman12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42123103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