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十八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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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十八章

民 事 诉 讼 法 张芳芳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十八章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制度 一、 破产的概念 破产有实体与程序两层含义,实体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处的财务状态。 程序意义上的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就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的以清算分配为目的审理程序。 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特征: 1. 以债务的存在且到期不能清偿为前提。 2. 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 3. 以执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手段来达到公平清偿的目的。 4. 以债权人按照比例受偿和债务人责任限定为原则。 5. 一审终审,一律使用裁定。 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指破产的主体范围,即哪些企业可以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我国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按照破产程序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的请求。破产申请的条件: (一)?? 形式要件 1. 必须由具有申请权的人提出。我国目前只有债权人、债务人才可以提出申请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界限是: 一、严重亏损;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指: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权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2、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指破产法所规定能够被宣告破产的主体资格,即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二、?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在7天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对此,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为10天;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 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通告与公告 法院在受理案件应立即组成合议庭,并在10天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在受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向法院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三)登记债权 法院应对当事人申报的债权予以登记,登记时,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分别登记。 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照职权作出裁定,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其不当流失。 三、案件受理的效力 (一)程序法上的效果 1. 对同一债务人,任何债权人不得提起新的破产案件或清偿债务的诉讼案件。 2.以债务人为当事人或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原则上应当中止 .(在一审中的案件应移送到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二审中的案件继续.) (二)实体法上的效果 1.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2.债务人不得故意减少自己财产。 (三)对债务人人身限制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且在破产企业开始到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 性质和职权 (一)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决议机构和监督机构,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召集的一种有特殊职能的临时性机构,在我国,是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权利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 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 案。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会议决议的效力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满后15日内由法院召开,以后债权人会议在以下情况下召开: 1.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织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 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二)?? 会议决议的效力 会议决议形成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2. 过半数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第四节?? 破产和解与整顿 —、和解 (一)?? 概念 和解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在延期偿还债务的问题上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的一种法律行为。和解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破产和解与诉讼和解有所不同。 (二)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的内容: 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2.清偿债务的方法。3.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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