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或租赁物的适用范围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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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或租赁物的适用范围探讨

租赁或租赁物的适用范围探讨 --租赁法理学习笔记 在租赁实务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客户想取得什么和什么,需要资金,来找融资性租赁公司。这时,马上就会出现一个敏感的话题,是不是融资性租赁公司什么都可以受理,做到有求必应? 客户之所以来找融资性租赁公司,是因为它们听说,所谓“融资租赁”,其经济实质就是提供融资。而“融资”,不就是给钱吗。客户说,我需要钱,所以来向你融资性租赁公司要钱。我知道,我不能白要,我得还,而且,还的时候我得加上利息。这我明白。我一定照办。如果你融资性租赁公司还信不过,那么,请你彻彻底底地查我的财务账,看我的信用等级够不够你融资性租赁公司定的标准,也就是说,看我有没有这个还本付息的能力;或者是,我找担保人,或者圈出一块资产来作抵押? 我们的问题是,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是令人满意的,或者,担保或抵押条件是足以保障回收安全的,那么,是不是融资性租赁公司就一定可以受理此项业务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问,这将是什么业务,或者说,将是怎样的交易?如果是并非租赁的交易,那我们这里无须劳神费心。只要不超越你这家融资性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哪怕它不过是简单的借贷,或者是某种形式的投资,只要没人拦你,你就尽管做去。 但是,如果这笔交易是要戴上租赁的帽子的,如果你融资性租赁公司同客户通过这笔交易将要形成的是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那么,交易的标的物是什么,就成了界定交易性质时的一个关键性的因素。换句话说,依我之见,并非任何事物都是可以成为租赁的标的物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租赁法理的学习,来探讨究竟什么可以是租赁的标的物,而什么则不可以。 本文的立场是,凡是以不能作为租赁标的物的事物订立的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都应是无效的;凡是以从法理上说不能作为租赁标的物的事物为租赁标的物的论述或鼓吹,无论它怎样打着“创新”的旗号,都不过是哗众取宠。这种对受众不负责任的误导,归根结底,将不会是给融资性租赁公司带来任何稳定可靠的、长远的经济利益,而是会使之陷入泥潭,遭受损失。总之,警惕和远离病毒,让我国饱受磨难的租赁业(尤其是融资租赁业)得以健康发展,是本文的主旨。 一、什么是财产或财产权利 在租赁交易中,我们经常会讲到租赁资产,讲到所有权、使用权,讲到应收租赁款,讲到租赁债权。也就是说,我们始终都离不开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概念。那么,什么是财产呢?这里,我摘录程啸文章的以下引述: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是和民法的调整对象相适应的。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因此民事权利也就有财产权和人身非财产权两大类。一、财产权:这是一种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所有权、债权和继承权都是财产权。二、人身非财产权:这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并且和精神财富直接联系的民事权利。著作权、发明权、姓名权、商标使用权等都是人身非财产权。” ——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校民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 法律出版社1958年5月第一版 第56-57页。 “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又可分为所有权与债权。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自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又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为生命、健康、自由、姓名、肖像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从出生开始依法享有的权力;后者为亲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这些权利都是基于某种事件和行为而产生的。人身权的特点在于:(一)它们不能象财产权那样可在主体之间相转让;(二)它们本身并没有财产的内容。虽然这些权利有时会与财产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人身权有的教科书把它称为人身非财产权。” ——佟柔、赵中孚、郑立主编《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第26页。 “凡以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叫做财产权。例如:所有权、债权、继承权。民事法律规范大部分是关于财产权的规定。凡具有人身性质的权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叫作人身权。例如,著作权、发明权等。” ——西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编《民法原理讲义》 1982年7月版 第51页。 “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所有权、债权和继承权都是财产权。人身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并且和精神财富直接联系的民事权利,著作权、发明权、姓名权等都是人身权。” ——华东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1983年1月内部印行 第15页。 “民事权利从有无财产内容的角度来看,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内容或是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如所有权、债权、无体财产权(如出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人身权是指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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