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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深圳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我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成就,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市场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使一部分生理上弱能或社会地位上弱势的人因为丧失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陷入贫困。因此,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发展图景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对现行的救助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充分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权益,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代社会保障、救助制度的起源 1、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就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通过实行院内救济的方式对国民实施救助。1930年在政府应对经济危机的过程中,又提供了范围更宽的社会救助,即“公共救助”得概念。1948年《贝弗里奇报告》发表,它确立了英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框架,提出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自愿保险三种方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986年社会保障法对贫困救助做了较大改革,将原来的贫困补助待遇(supplementary benefit)改为贫困收入支持(income support)。 1930年经济危机,促使美国政府在社会救助中开始承担更多责任责任,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快速发展,1935年《社会保障法》的颁布,使联邦政府切实参与到社会救助事务中。另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是1996年的《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案》,它更加注重被救助者的自立、自强能力,使其摆脱“福利依赖”。 2、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一是计划经济时代,以集体福利代替救助,少数人的救济。 二是改革开放以后,借鉴现代西方国家的保障制度建立起新的救助制度。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探索开始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3年,上海市率先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国社会救助制度变革的序幕由此拉开。1996年,民政部在总结上海等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号召全国各城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城市低保制度正式建立。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法规,我国低保制度进入正规化建设时期。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国家也对农村特困群体救助的制度化进行了探索。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我国农村低保制度正式建立。除了生活救助以外,我国在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法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很大成效。 二、深圳市社会救助发展综述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障贫困公民基本生活的一项具体制度,也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是我局一直努力的方向。1997年深圳市颁布并实施了《深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对城乡居民实行一体化最低生活救助,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1998、1999、2002年又先后三次对救助标准进行了调整。在2008年连续出台了《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圳市公共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确立了具有深圳特设的住房救助体制。《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全面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创设、初步发展阶段(1997-2003)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和民政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部署,1997年我市在城乡同步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了我市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步伐。从宏观层面上来看,深圳的社会经济改革经过前期的探索正向纵深发展。旧体制下被掩盖的城市贫困问题日益凸显。一方面贫困人口不断增加,对救助项目的刚性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另一方面政府财政收入极大增强,救助能力显著增强。从表4-1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阶段贫困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增长的正相关性。 从制度构架上来看,这一阶段主要是适应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要,以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存为主,并适度的将救助项目扩张到最低收入家庭的医疗和教育救助。1997年深圳市颁布并实施了《深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对城乡居民实行一体化最低生活救助,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于1998、1999、2002年先后三次对救助标准进行了调整。该阶段不同时期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救助标准详见表4-2. 第一阶段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标准(单位:元) 1997 1998 1999 2002 特区内 205 245 319 344 特区外城镇 170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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