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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考研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诉笔记 民事诉讼法总论 1、诉权 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2、民事诉讼中的对等原则 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给以同样的限制。 3、回避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上述人员的制度。包括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两种。 4、管辖恒定 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包括:a、除专利行政案件以外的专利纠纷案件;b、海事、海商案件;c、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案件。 6、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也有例外,适用“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民诉法意见还补充了几点: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9)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提起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 7、特殊地域管辖 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是相对于普通地域管辖而言的。(普通地域管辖以法院辖区和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确定) 8、特殊地域管辖的几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9、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下列案件为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0、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自主合意约定管辖法院。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4)协议管辖须用书面形式约定,而不能用口头形式。 (5)协议管辖不能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1、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12、牵连管辖 又称合并管辖或连带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13、移送管辖(无管辖权法院 有管辖权法院) 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实际上是案件的移送,而不发生管辖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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