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驻粤办.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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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驻粤办

2014年2月7日 (总第719期) 综合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1月24日发布上述《规定》,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b)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以及(c)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gkml/xxgk/201401/123297.htm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部令第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1月24日发布上述《通知》,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a) 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b)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的前置管理; (c)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以下简称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可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以及(d) 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境内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resources/wcmpages//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zcfg/zbxmwhgl/zbxmzh/node_zcfg_zbxm_zbzh/9d1e970042ac65eca47aecbb69c3a37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发布上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以及(b)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未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或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n2226/n2271/n2272/c616976/content.html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3年12月27日发布上述《名录》。主要内容包括:(a) 已有300余种“双高”产品被财税和贸易主管部门取消出口退税,并被禁止加工贸易,有效遏制了“双高”产品大量生产和出口造成的国内环境损害;(b) 推动企业主动减少“双高”产品生产、出口,淘汰以重污染工艺为主体的落后产能,通过奖优惩劣,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实现企业的绿色发展;以及(c) 国家相关经济政策的实施,引导企业减少高风险污染物产品的生产,有力地保障环保重点工作,当中包括了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3年版);重污染工艺与环境友好工艺名录(2013年版)及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2013年版)三部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gzdt/2014-01/24/content_2574860.htm 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14年1月21日联合发布上述《办法》,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 国家对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b)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进出口许可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以及(c)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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