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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职业病防治课件
立法宗旨与原则 以人为本:强调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预防为主:控制危害源头 结合国情:重点控制严重职业危害 法律定位: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技术服务机构权利义务关系 职能转变:减少事前许可、强化事后监督 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强调企业自身管理 群众监督:工会、其它群众组织、劳动者参与管理 确保实施: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落实工伤保险和服务两个支持系统 职业病防治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用人单位负责. 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 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原理 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 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 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健康监护制度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现, 明确法律责任,谁造成职业病危害,谁承 担法律责任。加强用人单位的自律管理, 规范用人单位 的行为,引入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特点。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中共有22条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归纳为如下内容: 1、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第4条)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19条) 3、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6条)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第14、34、24条)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第20条) 6、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21条) 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第24条) 8、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28条)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第29、30、22条) 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31条)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32条) 12、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34条) 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35条) 1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第48条) 15、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 (第50、51、54条) 16、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第52条) 《职业病防治法》依据《宪法》关于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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