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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户 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合同
什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商业用户)
合同编号: A2010CS091
用气单位: 养胃堂
签约时间: 2010年5月20日
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商业用户) 合同编号:A20010CS091
用气方(甲方):养胃堂 联系人:高强
地址:永宁街45、47、49、51号铺 邮编: 618400
电话
供气人(乙方):什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什邡市亭江中路215号 邮编:618400 联系人:周明富
电话:0838-8102587 传真:0838-8102587 联系电话:8102756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永宁街45、47、49、51号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
(二) 用气性质为:商业用气
(三)气源搭接处:从街对面Φ57中压管接入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根据设计用气量为_15000 立方米/年 50 立方米/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 。
(五)通气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用气人通知供气人,供气人一般情况下 2 天内进行通气,若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约定供气时间。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 ) 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人供给天然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但遇不可抗力影响供气和供气人因碰管等其他因素除外。
(二) 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天然气气质应当执行“GB17820-1999《天然气》标准”。
2、供气人保证在 用气人燃气具 前气压大于等于 2.5 千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按照什邡市物价局[什价发(2006)17号]和[什价(2006)
52号]商业用气价格:天然气2.05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和地方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气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天然气流量计量按照标准状态下的体积进行计量,标准状态是温度为20℃(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2、天然气流量计量器具为: / 燃气计量表; 一只海力25方 IC卡燃气计量;或者 / 。
3、天然气计量器具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强制检定和到期更换,检定费用和表具更换费用由用气人承担。计量器具使用过程中供气人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4、经双方协商,决定采用按期结算的气费结算方式,以一个月为结算期。
5、机械表用户:供气人每月19日左右定期操表,用气人按缴费通知单金额于每月30日前到供气人指定的缴费点缴纳气费或通过银行转帐缴纳气费。
6、IC卡表用户:用气人持IC卡到供气人售气点购气,在出现电子计数和机械表计数不符时,按建设部颁发的城镇建设行业标准中IC卡皮膜煤气表的规定,以机械表显示计量数据为准。
7、带温度、压力智能补偿仪的流量计的用户:供气人每月19日左右定期操表,用气人按缴费通知单金额于每月30日前到供气人指定的缴费点缴纳气费或通过银行转帐缴纳气费。在出现补偿仪电子计数部分出现问题时,以机械表显示计量数据,按当时工况状态的温度、压力补偿公式换算成标准状态的体积流量为准。
第四条 增容与变更用气
(一)如果用气人方需要变更燃气使用性质、增加用气量、户名移动表位或管线,均应事先通知供气人,由供气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变更,变更费用由用气人承担,用气人不得擅自实施。如用气人擅自改动并由此发生的事故及责任均由用气人负责。
(二)用气人进行燃气设施转让,必须对前期费用进行结算,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用气人负责。
第五条 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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