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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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促进教育事业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法(狭义)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广义)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广义的教育法有下列基本含义: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和规范教育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教育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3、教育法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4、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1、依法治教的原则。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他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的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包括:各种入学考试、各种水平考试、各种文凭考试、各种资格证书考试。 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是用人单位衡量持有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的依据。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结业证书: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些课程不及格,没有达到毕业水平。肄业证书:学满一年以上,中途退学只能获得肄业证书。 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学位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构成要件(必须同时满足):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教师资格没有通用性) 职业教育: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民办教育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特征:特殊性、多样性、双重性、综合性。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特征:强制性、全面性、权利性——是适龄儿童的权力,是社会和家长的义务、公共性——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市政府。(义务教育的形式是学校教育,性质是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法是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指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特点:概括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职业培训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 教育申诉制度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申诉人:教师、学生;申诉对象: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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