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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索赔和对策探析

工程签证索赔和对策探析   摘要: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逐步推进,城市建设工程全面铺开,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待人们去探讨、总结、完善。其中,索赔就是工程实施过程中一项值得思考的重要工作。工程索赔是指由于合同一方违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由非违约方提出的费用补偿要求。在许多工程项目中,成功的索赔不仅是对已经损失费用的弥补,同时也是承包商获取收益的重要途径之一。因而,索赔受到合同双方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工程建设索赔 中图分类号:TE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证、索赔是施工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国际上签证索赔款项,即使在严格的合同体系下,通常也可以占到合同总造价的5%~8%。国内项目施工企业签证索赔的比例相应较低。碍于情面,该签证不去申请签证是一个方面原因;索赔不当、证据不力等导致索赔不成功是另一个方面原因。本文试分析签证索赔工作中的常见误区及注意事项。 一、索赔动因 承包方向发包方索赔应有合理的动因才能获得支持。具体而言,发包方违约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未提供合格的施工场地、业主指令不当、延迟付款、甲供材料延迟到货或者存在质量缺陷、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社会事件导致施工中断,比如高考、重大社会活动导致政府部门下达的阶段性停工通知、发包人拖延验收等情况。同时,需注意的是,索赔并非承包商的专利,向业主索赔以及业主对承包商的反索赔是合同赋予双方的合法权利。发生索赔事件并不意味着双方一定要诉讼或仲裁,其只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非常正常的合同管理活动。 二、索赔的证据和费用计算 在工程过程中积极收集证据非常重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索赔事项涉及的变更依据,主要是建设单位的指令、设计单位下达的修改通知单、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确认的会议纪要等。没有依据,承包人的变更索赔难于得到支持。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第29.2条约定,“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以,没有白纸黑字形式的变更指令、修改通知单、会议纪要,承包方凭经验或者甲方的口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就存在风险。 施工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者中不懂行的大有人在。按图施工,先请示、再变更,是施工企业保护自己的不二法门。 第二是签证、索赔涉及有关事实的证据固定。承包方对签证、索赔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发包方下达变更指令后,承包人是否实施、实施多少工程量,需要承包方提供依据。对于一些签证事项,比如拆除部分已完工程等事后没有固定实物的变更事项,承包方如果不能在过程中固定证据,事后就难于主张权利。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及时申请,“边施工、勤签证”,边做边将签证文件提交发包方、监理,拆改等变更工作的事实俱在,易于查证,对方也难以拒绝;二是要主动取证,拍摄拆除、修改或隐蔽工程变更前后的录象、照片,录象、照片中应该有效地摄入人证、物证和日期,这是非常有效的证据。证据固定下来,即使日后发包方无理拒绝签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承包人的签证变更价款亦能得到支持。 另外,业主对索赔的处理一般以补偿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原则,包括额外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费、保险费、管理费、技术措施费等。由于在赔偿的各项费用当中,人工、材料和机械等直接费用比较容易计算,而管理费、技术措施费等间接费用难以确定。因此,双方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处理办法,则可大大减少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使索赔费用尽快到位。同时还需注意的是,尽管法律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建议为:单张签证的价款不得大于单位工程造价的0.5%,累计签证的价款不得大于单位工程造价的10%,否则须由双方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确认。 三、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承包合同对施工企业索赔的程序、时限都有明确规定。按照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条款31.2条亦明确“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施工企业重实利、轻程序的习性普遍存在,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很多企业不以为然。但从法理上说,超过索赔时效后,承包人的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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