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执法模式改革探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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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执法模式改革探究

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执法模式改革探究   【摘 要】自从工程质量的监督费用停征之后,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机制进行改革已经变得非常紧迫了。为更好的将工程质量的监督执法模式探究出来,文章指出了现如今工程质量监督在委托执法形式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取消委托执法,转由行政机关来执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一番探讨,以期为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的委托执法模式改革提供可供参考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执法模式;改革 一、质量监督由政府委托所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程序欠妥,行政责任不清 1、作为独立法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如今,我国绝大多数地方都将工程质量的监督进行委托,也就是将部分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的权利由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给监督机构,然而监督机构具备执法权,但却欠缺执法地位,更不用说处罚权了。根据行政法中对执法主体所进行的规定可知,在行政部门委托执法权之后,仍旧由行政部门承担法律后果。由依法行政层面来看,质量监督部门所行使的执法权并无任何法律责任,虽然委托的监督机构属于独立法人,它可以在建设中做出许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局部暂停施工、立即纠正等决定,但却无法对自身执法行为负责。 2、质量监督成果文件由监督报告代替,并未上交给建设单位 质量监督报告是工程质量监督成果性文件,然而质监报告却只提交给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并不具有,这就导致质监成果变成了被委托的监督单位和建设行政机关之间的交接。但在工程初始阶段,建设单位便将监督申请提交给了监督机构,随后也由质监机构行使单独的行政执法权力,最后在竣工之时,质监机构不仅不向建设单位出具任何结论性的意见,并且还要由建设单位至行政部门处进行竣工备案,如此竣工备案的方法实在欠妥。在这个过程中,就算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并通过审查,同时还缴纳了相应费用,可最终还是要到行政机关去竣工备案。而监督报告则只是职能部门和政府的交接,同建设单位毫无关系。建设单位无需关心质监报告的内容以及遗留问题,而只需对行政机关是否赞同竣工备案予以关心。 (二)效率低下,信息传递延迟 1、 工程质量监督欠缺独立执法权 作为行政执法行为,工程质量监督具有独立性强、工作量大、时间周期长等特点。在进行执法之时,监督机构无法与委托机关实现所有事的请示和沟通,同样,行政机关也不能参加到具体监督中。再加上,在委托执法的过程中,许多工作不能进行具体分工,常常会造成互相推脱或重复管理的局面。 2、工程质量监督的执法手段太过单一 不同于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并无行政处罚的权利,它的最大行政执法权利便是责令进行局部暂时性的停工以及媒体通报,其余的则全都要上报给行政机关。如此执法手段欠缺震慑力,不能对建筑市场中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纠正。 二、由行政机关实行质量监督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可行性 1、将行政机关的人力资源不足这一问题解决掉 假如工程质量监督的执法是由行政机关来进行的,那么就必须先将行政机关人力不足的问题解决掉,尤其是技术人才不足这一问题。为此可将原有监督机构里面非常优秀的人才收编过来,运用其技术作为支持,进而开展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如此一来,不仅不会使财政负担加重,同时还能因为精简人员而使财政开支减少。并且,对行政机关中监察支队等部门加以利用,能更便利的开展执法工作,从而使执法的效率、效果得到提升。 2、对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应以行为监督作为质量监督的主线,将行政处罚严肃性予以突出,使执法威力得以增强,从而帮助提升实体质量。行政机关最好不要增加太多人力,进而避免机构太过庞杂,可是应当对质监内容进行精简,在行为监管的指引下,使执法力度得以加大,从而提高执法的效率。行政机关可进行必要行政处罚,甚至是吊销参建主体的资质,对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严厉惩处。 (二)必要性 1、在监督费用取消之后,委托执法无法使财政支出降低,进而丧失其原有意义。进行委托执法最初的目的在于使财政负担减少,由于行政机关不具备足够物力、人力来进行繁杂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于是才把部分的执法权委托给监督机构。 但在停征监督费之后,必然会由财政来负担质量监督成本,从而使得委托执法丧失其原有意义。 2、由行政机关来进行质量监督可使执行力增强,同时还能使财政负担减少。由行政机关对工程质量监督直接负责,不仅可使信息传递减少,同时还能在现场进行直接的行政处罚,并且还能对更多质量信息加以了解,便于进行资格和资质的管理,从而使行政执法执行力得以增强,提升执法效率。同时提升效率可以让维持市场秩序的人员减少,群众满意度高,也进而使财政负担减小。 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的监管机制改革 要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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